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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辅导: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更新时间:2014-01-08 09:11: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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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辅导: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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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这种企业形式按照中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来确定投资者的风险、责任和利润分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这种企业形式较多地应用于投资多、技术性强、合作时间较长的项目。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这种企业形式的特点是合作方式较为灵活,中方投资者可以无形资产等要素作为合作的条件,解决了我国企业投资资金缺乏的问题;允许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国投资者由较大的吸引力;在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3.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这一企业形式的股权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因而外国投资者愿意采用更加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带来一些通过合资形式也难以引进的技术,同时,有助于在国家不投入大量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扩大就业,增加税收。

  4.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简称外国股东)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股东),依照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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