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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二章)

更新时间:2014-06-19 10:00: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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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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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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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2)缴纳出资。

  (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3)召开创立大会。

  (4)申请设立登记。

  (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无论其所持股份有多少,都是股东大会的成员。

  2.股东大会的职权。

  3.股东大会的形式。

  4.股东大会的召开。

  5.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董事会、经理

  1.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2.董事会的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

  4.董事会的决议。

  5.经理。

  (三)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

  1.监事会的组成。

  2.监事会的职权。

  3.监事会的召开。

  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二)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三)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四)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三、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根据侵权人身份的不同与具体情况的不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几种不同的程序。

  (二)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第六节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一、股份发行

  (一)股份和股票

  股份是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相同的金额或比例划分为相等的份额。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

  (二)股票的种类

  (三)股份的发行原则

  (四)股票的发行价格

  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分为平价发行的价格和溢价发行的价格。

  《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五)公司发行新股

  发行新股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再向社会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

  (六)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或增加股份数额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1.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1)股份转让的地点。

  (2)股份转让的方式。

  2.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2)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3)对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4.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二、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2.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四)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根据公司债券种类的不同,公司债券的转让有不同的方式。

  第七节 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司财务、会计的作用

  二、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

  (一)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二)公司应当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司应当依法披露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四)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账簿开立账户

  (五)公司应当依法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审查验证

  三、利润分配

  (一)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缴纳所得税,即公司应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二)公积金

  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又称为附加资本或准备金。

  1.公积金的种类。

  2.公积金的用途。

  第八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其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

  (一)签订合并协议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三)作出合并决议

  (四)通知债权人

  (五)依法进行登记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公司分立的形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派生分立;二是新设分立。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第九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五种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二、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一)成立清算组

  (二)清算组的职权

  (三)清算工作程序

  1.登记债权;

  2.清理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3.清偿债务;

  4.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分布在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等条文中,《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对公司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分布在第二百零二条至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等条文中,《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三、清算组的法律责任

  四、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法律责任

  五、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分布在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等条文中。

  六、其他主体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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