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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讲义:政府采购定义与当事人

更新时间:2014-07-30 10:31:4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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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讲义:政府采购定义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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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中级会计师处于备考阶段,为帮助考生进行有效练习迅速掌握知识,以下是环球网校为大家分享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政府采购定义与当事人

  (一)政府采购的定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NOT国有企业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三)政府采购的对象

  政府采购有三类采购对象:货物、服务、工程。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但广义上的当事人应当还包括评标老师、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复议机关、社会公众等。

  (四)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五)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六)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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