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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预习:库存现金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4-12-18 16:41:3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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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现金的规定

  库存现金限额,服务博成都会计服务表示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

  如果一个单位同时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即可。

  凡在银行开户的独立核算单位都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但是成都会计服务表示由于没有在银行开户,但需要保留现金,也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其限额可包括在其上级单位库存限额内;商业企业的零售门市部需要保留找零备用金,其限额可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核定,但不包括在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库存现金限额的计算方式服务博表示一般是:

  库存现金=前一个月的平均每天支付的数额(不含每月平均工资数额)×限定天数

  办理库存现金限额的一般程序为:首先,填制现金库存限额申请批准书;然后,报送开户银行签署审查批准意见和核定数额。

  库存现金限额经银行核定批准后,开户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每日现金的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成都会计服务还表示如库存现金不足限额时,可向银行提取现金,不得在未经开户银行准许的情况下坐支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因生产和业务发展、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限额时,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单位不得擅自超出核定限额增加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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