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经济法 > 2024-中会-经济法-第3讲(第4章)-习题(单)34

1.【单选题】

甲向乙、丙、丁三家银行借款,均以自己的一套房屋抵押。乙的债权为100万元,丙的债权为300万元,丁的债权为500万元,登记的顺序为乙、丙、丁。后未经丙的同意,乙和丁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甲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房屋拍卖所得价款400万元,下列关于乙、丙、丁三家银行的抵押权顺位表述正确的是( )。

A
丁400万元,丙0,乙0
B
丁100万元,丙300万元,乙0
C
乙100万元,丙300万元,丁0
D
乙100万元,丁300万元,丙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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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壮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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