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北第四次中级消防员理论统考补充公告
关于2019年湖北省第四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统考的补充公告
今年5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以下简称新《标准》)替代《建(构)筑物消防员》。新《标准》对原职业功能、工作内容和技能要求等进行了全面调整。一是设立了“消防设施监控操作”和“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两个职业方向(在职业资格证书上标明)。二是将职业功能拓展细化为“设施监控”“设施操作”“设施保养”“设施维修”“设施检测”和“技术管理和培训”6个模块,各职业方向按照不同等级,分别考核相应职业功能模块的内容。三是取消了培训要求,凡符合从业时间或学历要求,即可报名参加鉴定。四是增加了关键技能。将涉及核心职业能力的技能明确为关键技能,如考生在技能考核中违反操作规程或未达到该技能要求的,则考核成绩不合格。为贯彻落实新《标准》,衔接好旧标准,结合本次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全国统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标准》实施日期为2020年1月1日。《标准》实施后,依据原《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标准考核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依然有效,与同等级相应职业方向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通用。持初级(五级)证书的人员可监控、操作不具备联动控制功能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监控、操作设有联动控制设备的消防控制室和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人员,应持中级(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二、本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是新《标准》实施前的最后一次考试,报名申报条件、理论知识统考内容和实操考核内容等仍执行现行的《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为便民利民,结合我省实际,本次考试考生申报条件除满足职业能力特征和基本文化程度外,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直接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持消防安全管理员省级职业资格证书,尚未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参加建(构)筑物消防员(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统考和实操考核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本次考试报名时间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9日。
特此公告。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湖北)站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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