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05安全工程师6.16-7.8网上报考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京人考函[2005]26号
关于200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97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89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将200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二)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且在2002年底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两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资格审核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5年年底。
二、考试成绩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05年9月10日
9∶00―11∶30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14∶00―16∶30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2005年9月11日
9∶00―11∶30
安全生产技术
14∶00―16∶30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四、报名办法
(一)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要求全部报考人员提前到就近的招商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网点办理网上支付卡。
(二)非首次报考人员,务必于2005年6月16日至7月8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下同),按照网上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
(三)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05年6月16日至6月25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填写提交《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核表》),并用A4纸打印《资格审核表》,按规定贴好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照片两张,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并盖章。报考人员须持《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还需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上述证件均为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务必于2005年7月8日之前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资格审核时间:2005年6月21日―6月25日
资格审核地点:
1、北京建工培训中心(地址:东城区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联系电话:64165149)
2、首都经贸大学东区(地址:朝阳区红庙金台里2号;联系电话:65976431)
3、北京市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地址:朝阳区惠新东街5号北京市劳动干部管理学院院内;联系电话64931204、64937660)
(五)在资格审核的同时办理考试大纲的征订工作。
(六)凡已按照规定办理报名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05年9月1日至9月7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报考人员持准考证及本人身份证明,在准考证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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