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基础知识(4)
1.4 了解伤亡事故的概念
1.4.1 事故分类
事故可以按其性质、伤害程度、伤害方式分为不同的种类。
1.4.1.1 按事故的性质分类
按事故的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1.责任事故是指本来可以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的原因没有采取措施预防从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技术事故。前者如地震、泥石流造成的事故;后者是指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安全防范知识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达不到应有的水平和性能因而无法避免的事故。
在已发生的事故中大量的属于责任事故中,据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分析,责任事故占98%以上。
1.4.1.2 按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事故大体分为轻伤、重伤、死亡。
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按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1.4.1.3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事故可以分为: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无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
(1)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
(2)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1.4.1.4 按事故的伤害方式分类
在具体划分事故类别时伤害方式可能出现许多具体情况,要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分类:
1.着重考虑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方面的因素:例如,因触电而发生坠落导致死亡,起因物方面的因素是触电,因此,该事故应确定为触电伤害。
2.一次事故中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直接原因时,应以先发的诱导性的原因作为确定事故类别的主要依据:例如,化工厂发生火灾,引起了烧伤和中毒。先发的诱导性原因是着火,应定为火灾。
3.突出事故的专业特性:例如,起重伤害,凡是起重作业(安装、调试、检修、操作等)中发生的各种伤害,包括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触电伤害、高处坠落等,均归为起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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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伤亡事故按伤害方式分为20类: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
1.4.2 事故报告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75号令》规定,发生事故,企业负责人必须立即如实地将事故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事故的报告程序分为企业事故内部报告程序和企业事故上报程序。
1.4.2.1 程序
伤亡事故报告程序,根据伤亡事故的严重程度不同而不同。
1.轻伤事故: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重伤事故: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再由企业负责人向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工会、公安部门和检察院报告。
3.死亡事故: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再由企业负责人向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工会、公安部门和检察院报告,然后由各部门逐级报至省、直辖市或自治区的相关部门。
4.重大死亡事故: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再由企业负责人向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工会、公安部门和检察院报告,然后由各部门逐级报至国务院所属部委、全国总工会、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5.特别重大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并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政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4.2.2 报告的内容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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