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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基础知识(1)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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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1.1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概况

  1.1.1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1.1.1 宪法

  宪法是普通法的立法基础和依据,也是安全生产法规的立法基础和依据。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此外,宪法中关于妇女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等规定,都是安全生产法规必须遵循的原则。

  1.1.1.2 安全生产法律

  安全生产法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它是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标准及地方法规的依据。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工会法》、《建筑法》等。

  特别是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为一部安全生产的根本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确立了以下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这项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安全投入、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安全条件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三同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伤社会保险等;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制度,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这项制度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包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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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3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宪法规定,国务院及所属部委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规章和条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这些规章、条例等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法规是根据基本法制定的,是具体化的法规,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基本法。行政法规包括有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部委制定的规章。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由部委等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

  此外,作为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还应包括与劳动安全卫生相关的法规,如: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规范条款。

  1.1.2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

  标准是指对重要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关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1.1.2.1 按照制定标准的对象分类

  按照制定标准的对象分类可以分为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

  技术标准包括: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基础标准:它在一定范围内是其他标准的基础,并被普遍使用,是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产品标准:是为了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如:产品的型式、尺寸、主要性能参数、质量指标、使用方法等所制定的标准。方法标准:是指以试验、检验、分析、抽样、统计、计算、测定、作业等各种方法为对象制定的标准。

  管理标准包括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标准、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方法及分级标准、事故统计分析标准等。

  1.1.2.2 按照制定标准的机关分类

  按照制定标准的机关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只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不能作为安全生产的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技术规范。

  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技术规范。

  1.1.2.3 按照标准的法律效力分类

  按照标准的法律效力分类,可以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指为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减轻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建立统一协调、功能齐全、衔接配套的劳动保护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强化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

  推荐性标准:从国家和企业的生产水平、经济条件、技术能力和人员素质等方面考虑,在全国、全行业强制性统一,执行有困难时,制定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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