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辅导资料:安全生产法总复习2
安全生产法 $lesson$
第一节 总 则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5、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地位: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权利:1、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3、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 4、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7、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8、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9、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2.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3.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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