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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辅导资料:安全生产法总复习14

更新时间:2011-05-04 09:35:3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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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lesson$

  ★1、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用人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要进行经常性检查,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殊场所进行专业性检查,还应进行季节性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危险源必须制定监控、管理措施,对事故隐患必须整改,及时消除;对重大隐患必须进行评估,制定整改方案和应急计划,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劳动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时所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作了规定。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原由劳动行政部门履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能划归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后者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时,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劳动法》中还规定了工会和个人对劳动过程中的监督权利。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劳动过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具体规定: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2、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4)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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