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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辅导资料:安全生产法总复习20

更新时间:2011-05-13 10:05:0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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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职业病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现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在对职业病防治进行监督检查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监督管理的职权。

★5.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

违反本法规定

 对单位:

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责令停建、关闭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

 

 对机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执法者:卫生行政部门)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

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对机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者:卫生行政部门)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

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老师库中予以除名

 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下述违法行为之一):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

 若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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