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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辅导资料:安全生产法总复习52

更新时间:2011-06-11 16:30:2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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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重大事故的责任人应受到的行政处罚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lesson$

 重大事故责任人

 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1.中小学校重大事故责任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按照学校隶属关系)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负责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的责任人――正职负责人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

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勾结串通当事人(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

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

 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开除公职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人――

政府主要领导人

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包括出现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事件

 由国务院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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