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备考资料 > 2012年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辅导(5)

2012年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辅导(5)

更新时间:2012-03-07 15:46:3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lesson$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一)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它产生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是指由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受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政府部门的委托,依法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监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等专门业务的技术服务活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具有以下特征:

  (1)独立性。

  (2)服务性。

  (3)客观性。

  (4)有偿性。

  (5)专业性。

  (二)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

  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包括: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艺、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

  (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

  (1)依法从事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工作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受侵犯和干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干预、剥夺、阻碍其合法活动的权利;

  (2)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规定,从事授权范围内的有关安全生产业务;

  (3)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按照委托和约定的有关事项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4)有权拒绝从事非法或者服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5)有依法收取中介服务报酬和费用的权利。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义务

  (1)具备法定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资质;

  (2)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领域和业务范围内,按照执业准则,从事合法的、真实的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欺诈和虚假的服务;

  (3)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或者约定,完成所承担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事项;

  (4)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的检查监督;

  (5)合理地确定服务报酬和收费标准,不得非法牟利。

  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责任

  (1)对其承担的服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2年安全工程师奖学金活动-学课程,拿大奖!

2012年安全工程师考试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2011注册安全工程师论坛考后交流专区

更多信息请访问:注册安全工程师频道  注册安全工程师论坛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查询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