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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生产管理》知识点(3)

更新时间:2012-03-16 13:28:0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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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分类$lesson$

  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划分的事故等级。这种事故等级的划分,主要是为了便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分级管理。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事故分成若干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事故规定不同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要求。但不同时期和不同行业对事故等级的划分有不同的分级办法,如1986年颁布的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2――1986)将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定为特大事故,将一次死亡I~2人事故定为重大伤亡事故。而后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将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称之为重大事故,把一次死亡1 0~29人的事故称之为特大事故,把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称之为特别重大事故。由此可见,过去对事故等级划分有些混乱。为统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明确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这是在国家行政法规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是目前我国最权威的事故分级标准。此外,有关法规和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部门规章也有一些特殊的事故等级划分办法。

  (一)普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

  (I)一次造成1O~29人死亡;

  (2)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

  (1)一次造成3~9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2人死亡;

  (2)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上述四个等级的同时,也规定针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符合实际情况。

  (二)特殊行业或者领域的事故等级划分

  公安、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都制定有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分级标准,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对铁路交通事故的分级作出了规定。这些分级标准有的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应进行调整修订。但事实上,这些分级标准仍在行业或领域内使用。现将这些分级标准介绍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

  1991年12月2日,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4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 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 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火灾事故

  1996年1 2月3日,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 996]82号),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3类:

  (1)特大火灾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事故;重伤20人以上事故;死亡、重伤20人以上事故;受灾50户以上事故;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事故。

  (2)重大火灾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事故;重伤10人以上事故;死亡、重伤10人以上事故;受灾30户以上事故;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事故。

  (3)一般火灾,是指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

  3.水上交通事故

  2002年8月2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5号令《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将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4、民航飞行事故

  根据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1993)的规定,航空飞行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一般飞行事故。

  (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重大飞行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质量2250kg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上者。

  (3)一般飞行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

  1)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最大起飞质量2250kg(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3)最大起飞质量2250~50000kg(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4)最大起飞质量50000kg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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