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备考资料 > 2012年安全工程师《生产管理知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1)

2012年安全工程师《生产管理知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1)

更新时间:2012-07-16 13:19:2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消防工作的依据主要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消防法规的概念、消防法规的效力

  (一)消防法规的概念

  广义的消防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狭义的消防法规指国务院或者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消防法规的效力

  消防法规的效力是指消防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消防法规在什么空间、什么时间及对什么人有法律效力。准确掌握各种消防法规的效力,是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熟练地运用消防法规和执法办案的关键,也是单位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基础。

  1.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消防法规在陆地、水域、空中的生效能力。空间效力通常由消防法规的立法部门的级别、属地管理原则、消防法规中规定的适用范围等来确定。

  2.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消防法规的生效日、失效日及溯及力。生效日是指法规公布施行之日。对于失效日来说,通常新法生效日即为旧法的失效日,或者国家明令废除某项法规并规定出失效日。溯及力是指消防法规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法规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认为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认为无溯及力。我国的消防法规通常规定无溯及力。

  3.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什么人、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常消防法规对我国境内的所有的人均有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条规定:“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北京市消防条例》的第2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和第55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内容,就是规定了《北京市消防条例》这一地方性消防法规的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

2012年安全工程师奖学金活动-学课程,拿大奖!

2012年安全工程师考试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2012安全工程师VIP套餐 考试不过免费重学

更多信息请访问:注册安全工程师频道  注册安全工程师论坛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查询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