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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内容精讲(23)

更新时间:2013-09-23 09:41: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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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

  一、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4、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1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9、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0、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5、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揽的责任的。

  26、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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