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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内容精讲(32)

更新时间:2013-09-27 14:24:1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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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

  六、熟悉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法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合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审查调查结果,酌情分别作出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在对较重的行政处罚实施前适用的一种程序。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程序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

  1.如期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3.事后收缴罚款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白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3项措施:一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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