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安全管理知识》第十章知识点12
事故调查工作的职责划分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不同等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责任分别做了规定。
(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调查
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2.煤矿事故的调查。
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3.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
由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
4.跨行政区域发生的事故的调查。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三)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一般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由上级政府组织进行调查:(5种)
1.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
2.同一地区连续频繁发生同类事故;
3.事故发生地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训的;
4.社会和群众对下级政府调查的事故反响十分强烈的;
5.事故调查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的。
(四)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调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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