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备考资料 > 2014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行政处罚的实施

2014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行政处罚的实施

更新时间:2014-01-02 11:08:2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2014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的实施。

  鉴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财产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的规定不尽相同,为了与其衔接,《条例》在行政处罚实施问题上,既对实施财产罚作出了一般规定,又对某些特殊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

  (1)关于财产罚的一般规定。《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至于由哪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应当依照《条例》的上位法《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作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对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

  (2)关于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的特别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款规定仅限于国家法即法律、行政法规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此另有规定或者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而言,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超出《条例》规定的,可以依法作出资格罚、财产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幅度与《条例》规定不同的,可以依照特别法规定的幅度处以罚款;对行政执法主体另有规定的,应由特别法授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编辑推荐:

  2013年安全工程师成绩查询信息汇总 

  2013年安全工程师考试考后真题交流 

  2014年安全工程师vip套餐抢先报名,不过免费重学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安全工程师频道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查询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