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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全工程师《生产技术》考点:建筑的防火安全

更新时间:2014-01-03 12:56:4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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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安全工程师《生产技术》考点:建筑的防火安全

  建筑的防火安全

  (一)建筑的安全疏散设施

  1.楼梯间

  为保证疏散的安全,疏散楼梯间的平面和竖向布置应满足以下一般要求:

  (1)靠近标准层或防火分区的两端布置,并应设置楼梯间(室外楼梯除外),便于双向疏散。

  (2)靠近电梯间布置,将人们经常使用的路线和应急路线结合起来,利于快速疏散。

  (3)靠近外墙设置。这种布置方式有利于采取安全性最大的带开敞前室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并便于自然采光、通风和消防队的救援行动。

  (4)楼梯间(除与地下室相连的楼梯、通向高层建筑避难层的楼梯外)竖向要保持上下直通,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

  (5)避免人流交叉。

  (6)(半)地下室楼梯间与首层之间应有防火分割措施,且不宜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一般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宜直通室外。必须在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7)疏散楼梯间和走道上的阶梯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8)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安全疏散的突出物。楼梯间及其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及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9)首层楼梯间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10)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如必须局部穿过时,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1)敞开楼梯间

  敞开楼梯间一般指建筑物室内有墙体等维护构件构成的无封闭防烟功能,且与其他使用空间直接相通的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应符合下述要求:

  (1)房间门至最近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

  (2)当低层建筑的层数不超过4层时,楼梯间的首层对外出口可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3)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其他房间的门不应开向楼梯间。

  (4)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段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cm.

  2)封闭楼梯间

  指设有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及外开门的楼梯间。高层民用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封闭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一般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物有:

  (1)汽车库中人员疏散用的室内楼梯。

  (2)甲、乙、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高层库房的疏散楼梯。

  (3)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11层及11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12层以上及18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

  (4)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疏散楼梯间的一般设置要求外,还应符合下述要求:

  (1)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下述防烟楼梯间的设置。

  (2)高层建筑的楼梯间应设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3)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3)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出口处设有前室面积不小于规定数值,并设有防烟设施,或设专供防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一般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物有:

  (1)人防工程中使用层数超过3层或使用层与室外地坪高差超过10m的工程,电影院与礼堂,使用面积超过500┫的医院和旅馆,及使用面积超过1000┫的商场、展览厅、旱冰场、体育馆、舞厅、电子游艺场、餐厅等场所。

  (2)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停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

  (3)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一类建筑,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及塔式住宅;19层及19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超过11层的通廊式住宅。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疏散楼梯间的一般设置要求外,还应符合下述要求:

  (1)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2)前室的面积,对于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10┫,可开启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3┫;对于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可开启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3┫,对于人防工程不应小于10┫。

  (3)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4)塔式高层建筑是以疏散楼梯为中心,向各个方向组成平面布置为特点的建筑。对于这类建筑,有时要同时满足独立设置两座封闭或防烟楼梯间及使用功能的需要,十分困难。此时可设置防烟剪刀楼梯间。

  (5)剪刀楼梯是在同一楼梯间设置一对相互重叠、又互不相同的两个楼梯,具有两条垂直方向疏散通道的功能。但如果两梯段之间没有隔墙,则实际这两条通道是处于同一空间内,起不到两条疏散通道的作用。为此剪刀楼梯间的梯段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lh的实体墙分隔。剪刀楼梯作为塔式高层建筑的两个独立疏散通道使用,应是两个互不相通的独立空间。设计中应分别设置前室,并按这个特点来设计加压送风系统,才能保证前室和楼梯间成为无烟区。塔式住宅设置确有困难时可设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户门应为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

  4)室外疏散楼梯

  楼梯及每层出口平台应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1)在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2)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m,倾斜角一般不宜大于45°,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m。

  2.疏散走道及设置要求

  安全疏散距离直接影响疏散所需时间和人员安全。它包括房间内最远点到房间门或住宅户门的距离和从房间门到疏散楼梯间或外部出口的距离。

  为使室内人员能够迅速撤离,从房间内最远点到房间门或住宅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15m;对于低层民用建筑,根据其耐火等级不同,该距离可适当放宽。对附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商业营业厅、剧院观众厅、餐厅、多功能厅阅览室、会议室等,考虑其特殊需要,该距离不宜超过30m。

  3.安全出口及设置要求

  安全出口包括疏散楼梯和直通室外的疏散门。设置要求:

  (1)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供人员疏散的门不应采用悬吊门、侧拉门,严禁采用旋转门,自动起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

  (3)当门开启后,门扇不应影响疏散走道和平台的宽度。

  (4)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门内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5)建筑物内安全出口应分散不同方向布置,且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6)汽车库中的人员疏散出口与车辆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4.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1)设置原则

  (1)公共建筑、人防工程,乙、丙类高层厂房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避难层,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水泵房、观众厅、展览厅、商业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地下室,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以及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地下汽车库与多层汽车库内应设应急照明。

  (2)商场、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开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外,地下汽车库与多层汽车库内的疏散通道与出口,层间错位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的光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远离出口的地方,应将 “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指示标志联合设置,箭头需指向通往出口的方向。

  (3)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拉开”标志。疏散门应设“禁止锁闭”标志。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禁止阻塞”标志。

  (4)除二类居住建筑外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人防工程的疏散走道及其交叉口、拐弯处、安全出口等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医院的病房等的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设置要求

  (1)疏散标志牌应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应急照明灯和灯光指示标志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

  (2)疏散通道中,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灯光式)宜设在通道两侧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应不大于1.00m。也可把标志设在地面上,上面加盖牢固的不燃烧透明保护板,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应不大于10m。

  (3)疏散通道出口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天花板小应小于0.50m;位于门边时,其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

  (4)如天花板的高度较小,也可在疏散门的两侧墙上设置,标志的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30~1.50m之间。

  (5)悬挂在室内大厅或走道处的疏散指示标志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

  3)疏散用应急照明

  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1x。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发生火灾时,正常照明电源切断的情况下,应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电源。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的应急照明,仍应保持与该部位平时工作面上的正常工作照明的照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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