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全工程师《生产技术》考点:防火防爆有关安全规范与技术标准
第四节 防火防爆有关安全规范与技术标准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2001)、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1)、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的单层公共建筑。
(2)、单层、多层和高层工型建筑。
(3)、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木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1995)、要求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的公共建筑。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 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三、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 1998)、要求:
(1)、在为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用技术手段,保障安全生产,防止发生爆炸和燃烧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减少事故损失,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
(2)、本规范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3)、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防火与爆炸品安全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
(1)、GB: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2)、GB 3836.10 1991《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3)、GB 3836.12 1991《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4)、GB 5817 19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5)、GB 6722 1986《爆破安全规程》。
(6)、GB 7230 1987《气体检测管装置》。
(7)、GB 12358 1990《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8)、GB 12476.1 2000《爆炸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粉尘防爆电器设备。
五、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规定了烟花爆(炮)、竹产品分类、安全与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和验收规则,还规定了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引用标准包括《烟花爆竹计数抽样检查规则》(GB 10632)、~《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
六、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范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范》(GB 11652)、规定了烟花爆竹企业在生产和贮运过程中的劳动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含引火线厂、烟火药厂)、,也适用于厂外加工。
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厂房和储存仓库。
(2)、生产厂房、储存仓库、燃放试验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厂房布局、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要求。
已经建成投产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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