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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第二章考点归纳4

更新时间:2014-08-14 10:05: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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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安全工程师正在备考,环球网校整理"2014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祝您马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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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重视和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权,是贯穿《安全生产法》的主线。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建议权    (第45条)

  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46条)

  安全保障权: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第46条)

  第)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第47条)

  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赔偿请求权)  (第48条)

  知情建议权: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①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

  ②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③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1.下述中哪一项不是从业人员的权利?

  A.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B.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C.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D.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

  答案:B

  2.下述中哪些是从业人员的义务?

  ①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③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④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A.①③;

  B.①②;

  C.③④;

  D.②④。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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