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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药士/药师/主管药师报名条件

更新时间:2013-10-31 15:50: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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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药学专业:

  报名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药士资格考试取得药学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士职务满5年;

  2、取得药学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7年;

  2、取得药学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6年;

  3、取得药学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4年;

  4、取得药学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2年;

  5、取得药学专业博士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报名参加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3年12月31日。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药学工作的人员;

  2、报名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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