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道富:金融科技监管应区分两大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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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2017互联网金融合规与创新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道富指出,用越来越有效的金融技术手段和数据挖掘方法及分析手段,将金融的信任更好地应用,将是未来的一种趋势。而在金融科技的监管方面,应该区分两大类关系,一类是区分技术实现和金融要实现的功能,另一类是区分差别化产品和基础设施。
陈道富认为,互联网金融经过快速膨胀,已进入逐步规范的阶段。金融在本质上是基于信任实现储蓄向投资转换的功能。互联网金融是着眼于草根需求,依靠技术的发展成长起来的金融实现方式。它对特殊、特定的群体,在降低成本、提高金融的效率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国经济已进入以消费主导经济增长的新时代。在可支配收入逐步上升过程中,借贷消费、借贷文化和对消费品质的追求,实际上给消费金融,给以个人为主体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基础。技术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整个文化氛围的变化,将给金融和技术的结合一个美好的未来。
陈道富表示,金融真正的本质特性是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基于信任之间的合作,并基于这种合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长远来看,金融科技的进步,是进一步挖掘信任的表现形式,具有广阔的前景。所以金融科技的发展不仅仅是技术和数据的问题,还有金融本质的人和人之间基于信任合作关系的问题。因此,在金融科技的监管方面,应该区分两大类关系。
一类是区分出技术实现和最后要实现的功能。金融要实现的功能是要实现信任完成从储蓄到投资的转化,是人和人之间财务支配权的转移。这种权责利的一致性是金融监管的一个核心所在。金融科技不论如何发展,在金融实现上,无论用什么样的手段,要去满足权利义务之间的平等。而技术本身在实现过程中有安全等门槛,要保证技术所要实现的最低要求和安全性要求,还需要回归金融的本原。
第二类是要区分基础设施和差别化产品。金融科技带有基础设施的特征,比如收集数据、进行信用评估等。如果从整个金融体系来说,它并不完全为个别的产品服务。在监管上面应该区分哪些是个别产品,哪些是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和个别产品的权责利关系是不一致的,需要区分并进行监管。其中基础设施应该更具有公共产品意义上的管理和引导,个别产品则需要保证权责利的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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