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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8-02-11 11:06:5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1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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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为推动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发展,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奖励在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成果,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摘要】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为推动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发展,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奖励在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成果,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更多2018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考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证券从业资格频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发展,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奖励在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成果,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行业科技奖”),设奖者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承办机构为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三条 行业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行业科技奖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行业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科学技术奖励经费依据有关要求筹集,经费的使用应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行业科技奖办奖周期为两年一届,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轮流主办。

  第六条 行业科技奖评审工作包括制定方案、申报项目、遴选老师、形式审查、初审、复审、终审、专项审计等环节。初审和复审可根据评审项目数量、学科、应用对象等情况分组开展。

  第七条 行业科技奖励工作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行业科技奖用于奖励证券期货业参与各方在证券期货市场创新、发展、安全、管理等各个方面取得的科技成果:

  (一)科技产品、先进技术;

  (二)工程项目;

  (三)标准、方法论和著作;

  (四)其他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成果。

  第九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申报行业科技奖:

  (一)已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

  (二)已获行业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或其它行业、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含)以上的;

  (三)存在知识产权、完成人、完成单位等方面争议,且争议尚未解决的;

  (四)产品、技术或工程项目投入使用、正式上线应用不足12个月的;标准、方法论或著作正式出版、发布不足12个月的;

  (五)已连续参加过两次行业科技奖评奖但未获奖的;

  (六)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要求的;

  (七)其他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认为不符合申报要求的。

  第十条 行业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

  一等奖: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行业科技进步、市场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创新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或具有极强的实用性,为证券期货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行业领先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行业科技进步、市场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创新发展具有较大推动作用;或具有较好的实用性,为证券期货业带来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对行业科技进步、市场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创新发展具有一定推动作用;或具有实用性,为证券期货业带来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优秀奖:对推动业务发展、提升合规与风控水平、提高企业效率与促进安全保障方面有重要作用。

  第十一条 每届行业科技奖授奖数量为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6项,三等奖不超过10项。在形式审查后,奖励办确定当届授奖奖等及数量。授奖数量比例应不超过当届有效申报项目数量的40%。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设立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行业科技奖励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委员若干名。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当届科技奖励工作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奖励委员会下设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奖励办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行业科技奖的日常工作。奖励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审定行业科技奖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工作方案;

  (二)负责对行业科技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负责审定行业科技奖终审结果;

  (四)负责审定存在争议的投诉举报和异议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奖励办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行业科技奖励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工作方案;

  (二)建立并完善行业科技奖评审老师数据库;

  (三)建设管理行业科技奖网站和评审系统;

  (四)组织开展行业科技奖的评审、颁奖、宣传工作;

  (五)接受和处理行业科技奖投诉举报及争议事项;

  (六)负责行业科技奖资金的筹集、使用、审计工作;

  (七)负责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八)负责行业科技奖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交易所等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行业协会和证券、期货、基金公司负责本单位科技奖励项目的独立申报,或与其下属单位联合申报,或推荐其下属单位独立申报。

  其它金融机构、科研院校、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供应商,应与行业内科技成果应用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加盖公章后报奖励办,其他完成单位应当出具同意联合申报的函。

  第十七条 行业科技奖对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数量进行如下限制:

  一等奖每项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

  二、三等奖及优秀奖每项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

第五章 遴选老师

  第十八条 为保障行业科技奖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评审工作具有权威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奖励办应建立行业科技奖评审老师库。

  第十九条 评审老师由行业协会、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产生。老师来源主要包括行业内外的老师,其中行业外老师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行业内老师可作为科技奖评审老师:

  (一)理工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领域的专业研究或相关工作8年以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大型工程项目或取得科技成果;或获得过本专业技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主持编写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生产操作规程;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公开出版过专业著作;

  (三)在2年之内未受到行业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处罚。

  (四)关心行业科技发展,热心行业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能够积极参加各类评审活动。

  参与行业科技奖评审的行业外老师,应为科技领域老师,且了解证券期货业科技发展状况。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在每次评审前,根据分组情况、评审项目学科分布、数量等确定评审老师数量。每组评审老师不得少于9人,其中行业外老师不得少于30%。

  奖励办通过工作会议的形式,从老师库中遴选老师,提出老师名单。遴选老师应充分考虑评审老师的行业背景、专业背景。

第六章 形式审查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在项目申报结束后,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项目进入初审环节。

  第二十三条 申报项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的;

  (二)项目申报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的;

  (三)申报书内容填写不全的;

  (四)附件证明材料不能证明申报表内容的;

  (五)申报单位未加盖公章的;

  (六)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于形式审查存在问题的项目,奖励办通知申报单位限期修改,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不进入初审环节。

  第二十五条 形式审查完成后,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应在行业科技奖网站和设奖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等基本信息。公示期为7天。

第七章 初审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根据受理项目数量、类别、学科、应用对象等要素,结合评审工作具体情况,对受理项目进行评审分组。

  第二十七条 初审采用盲审的方式,由评审老师登录网上评审系统,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所负责项目进行评审、打分。评审老师分组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初审按照项目得分排序,以拟授奖项目总数130%的比例提出进入复审的项目名单。

  第二十九条 初审结果在行业科技奖网站和设奖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等基本信息。公示期为7天。

第八章 复审

  第三十条 奖励办根据初审结果,对初审通过项目进行复审分组。

  第三十一条 复审采用现场或非现场答辩的形式开展。

  第三十二条 复审老师组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评审老师分组实行回避制度。组长由行业内老师担任,副组长由行业外老师担任。

  第三十三条 复审分为项目陈述和老师提问两部分。

  第三十四条 每个项目陈述和老师提问后,由评审老师按照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第三十五条 复审按照各组项目得分排序,以不超过拟授一、二、三等奖项目总数120%的比例,差额提出进入终审的项目名单。

  第三十六条 奖励办在复审组设置秘书人员,负责统分和排序。老师组全体老师签字后将打分统计表交奖励办,由奖励办负责汇总。

第九章 终审

  第三十七条 复审结束后,奖励办召开评审会议对通过复审的项目进行终审,确定行业科技奖授奖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会议组成人员包括奖励委员会委员、复审组组长、副组长和部分复审老师,其中行业外老师比例应不低于30%。

  第三十八条 复审各组组长、副组长负责对本组入围项目情况进行陈述。

  参会人员推荐各奖等候选项目,奖励办汇总推荐情况并公布各奖等候选项目。参会人员对各奖等候选项目投票后产生各奖等拟授奖项目。

  第三十九条 一等奖得票数应超过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二、三等奖得票数应超过有效票数的半数(含)。如超出授奖限额,则按得票数从高到低选出;如不足以上票数,则自动参与下一奖等评选。投票结果由全体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奖励办应将终审结果在行业科技奖网站和设奖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四十一条 终审结果报证监会备案,经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生效。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行业科技奖经费由设奖者和交易所等市场核心机构等相关单位捐赠产生,由奖励办组织捐赠工作,捐赠额度由当届行业科技奖工作方案确定。当届科技奖励主办单位作为经费代管单位,应与捐赠单位签订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行业科技奖经费应专款专用,使用范围为行业科技奖励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获奖项目的奖金;

  (二)老师评审费、人员劳务费;

  (三)组织初审、复审、终审工作等费用;

  (四)表彰、奖励大会会议经费及奖杯、奖牌、证书制作费用;

  (五)建设和维护评审系统及行业科技奖网站的费用;

  (六)其他有关行业科技奖的工作事项。

  用于获奖项目奖金不少于行业科技奖专项经费总额的60%,获奖项目奖金授予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四十四条 行业科技奖经费使用由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审批。

  奖励办应制定工作预算,按财务管理办法进行财务核准并实施。奖励工作完成后应进行决算。

  行业科技奖经费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专项经费的管理要求。经费代管单位应为行业科技奖经费建专门账册,编制单独核算表,并按期做好经费的审结工作。所有收支活动的履行必须做到齐备、有案、完整、准确。

  行业科技奖经费停止捐赠或撤消,须清理账务,剩余经费按比例退还捐赠单位,并向捐赠单位通报清理结果。

  奖励工作完成财务决算后,如有结余,则剩余经费结转纳入到下届行业科技奖励经费,并向捐赠单位通报决算结果。

  行业科技奖经费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目,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建档,并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和妥善保管。

  第四十五条 行业科技奖经费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奖励委员会应对行业科技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行业科技奖经费捐赠单位有权查询捐赠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主办单位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对奖励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奖励大会结束后,奖励办应聘请系统外专业审计机构对本届行业科技奖工作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十九条 奖励工作结束后,奖励办应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报送工作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异议处理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应在规定的异议期内以书面、实名形式向奖励办提出异议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推荐书填写不实,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行业科技奖奖项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五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解决,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组织老师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协调解决。

  第五十三条 自奖励办收到异议起20个工作日内为异议处理期,超过20个工作日异议未处理完的,可以作为本届不予评审的项目处理。

第十三章 罚 则

  第五十四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行业科技奖奖项的,经核实后,由奖励办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消授奖,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者,5年内不得申报行业科技奖。

  第五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经核实后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五十六条 参与行业科技奖励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奖励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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