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可采取两种方式 完成待处分证券处置
《证券日报》记者5月10日获悉,为维护证券市场结算业务稳定运行,健全违约结算参与人待处分证券处置机制,中国结算制定了《待处分证券处置业务实施细则》,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待处分证券为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交易的人民币普通股票(不包括已停牌股票、流通受限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证券的,以及沪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不包括已停牌股票)的,适用该细则。
细则明确,中国结算可以采取场内委托处置、场外询价处置完成待处分证券处置。待处分证券为基金且开放赎回的,中国结算有权通过场内委托或场外询价的方式处置,也可以视情况采取赎回的方式处置。
中国结算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符合证券交易所有关处置条件的待处分证券,通过其他合适的方式处置。同时,可以视情况在单次待处分证券处置过程中,同时采取多种处置方式。
根据细则,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结算可以采取场内委托处置方式:一是待处分证券为人民币普通股票(不包括已停牌股票、流通受限股票)、沪港通及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不包括已停牌股票)和可场内交易的基金;二是待处分证券为债券且中国结算拟处置的数量小于该债券在交易所托管数量的5%;三是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成为中国结算场内委托处置的受托证券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最近一年内未被本公司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最近一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不低于A级;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条件。受托证券公司的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中国结算按照规定的标准重新选取受托证券公司。
同时,根据细则,受托证券公司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待处分证券的场内委托处置。如遇市场剧烈波动、待处分证券的流动性大幅降低等特殊情形,受托证券公司无法或不适宜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相关待处分证券场内委托处置的,在征询中国结算意见并获同意后,可以延期完成相关待处分证券的场内委托处置。
受托证券公司进行场内委托处置时,应当优先按照最优价格成交,报盘价格不得低于场内委托处置最低价格。人民币普通股票、沪港通及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基金的场内委托处置最低价格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除权除息价)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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