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中国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
为规范港股通下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中国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中国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随着内地与中国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的逐步深化,港股通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内地投资者对港股通标的相关证券研究报告和投资顾问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中国香港机构在港股通标的分析师数量、研究能力、研究便利性等方面具有优势,可以与内地证券研究机构互利合作、相互支持。同时,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需要熟悉中国香港股票市场的投资顾问团队为其提供专业投资意见,提升基金产品管理水平;中国香港机构也希望扩展客户资源,积极参与内地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为此,我会起草了《暂行规定》,旨在进一步深化两地证券基金行业互利合作,更好满足投资者跨境投资需求。
2018年4月20日,我会就《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5月21日,共收到意见建议31份(其中,证券公司12份,基金公司12份,投资咨询机构1份,其他机构和个人6份),合计57条。从反馈意见情况看,各方均认为《暂行规定》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合理,可操作性较强,将对深化内地与中国香港证券基金行业互利合作发挥积极作用。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我会经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对《暂行规定》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业务模式。允许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内地证券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将中国香港机构发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的证券研究报告转发给客户;允许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中国香港机构,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参与港股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关于港股通股票的投资建议服务。
二是参与机构资质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从业务牌照和从业经验等方面明确参与机构的资质,相应规定其义务和责任。
三是监管机制。内地机构违反《暂行规定》的,我会依法对有关机构及负有责任的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进行行政处罚;中国香港机构违反《暂行规定》的,我会与中国香港证监会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对有关机构及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我会将会同相关派出机构、行业协会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依照《暂行规定》使用中国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更好地满足投资者跨境投资需求,促进内地与中国香港资本市场互利合作与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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