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日前,证监会就修订整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国于2002年和2011年,先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试点。截至2018年底,QFII总额度1500亿美元(目前已增至3000亿美元),共有309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获批额度1011亿美元;RQFII制度从中国香港扩大到19个国家和地区,总额度19400亿元人民币,共有233家境外机构获得RQFII资格,获批额度6467亿元人民币。两项制度总体运行平稳,对引进境外长期资金、优化投资者结构、引导价值投资、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资本市场双向开放逐步扩大,现行QFII、RQFII制度在准入条件、投资运作和持续监管等方面已不适应新的市场环境。为解决QFII、RQFII制度存在的问题,实施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引进更多境外长期资金,证监会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整合,形成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合并两项制度。将QFII、RQFII两项制度合二为一,整合有关配套监管规定,形成统一的《管理办法》和《实施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只需申请一次资格,尚未获得RQFII额度的国家和地区的机构,仍以外币募集资金投资。
二是放宽准入条件。取消数量型指标要求,保留机构类别和合规性条件。同时,简化申请文件,缩短审批时限。
三是扩大投资范围。除原有品种外,QFII、RQFII还可投资:(1)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股票;(2)债券回购;(3)私募投资基金;(4)金融期货;(5)商品期货;(6)期权等。此外,允许参与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可参与的债券回购、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的具体品种,由有关交易场所提出建议报监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四是优化托管人管理。明确QFII托管人资格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后的衔接要求,不再限制QFII聘用托管人的数量。
五是加强持续监管。完善账户管理,健全监测分析机制,增加提供相关跨境交易信息的要求,加大违规惩处力度。
欢迎社会各界对《管理办法》和《实施规定》提出意见建议。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各方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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