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2020年7月15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案件办理工作,完善案件办理工作机制,切实维护自律管理对象的正当权利,根据授权协会实施自律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统称“授权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自律处分委员会案件办理实行自律处分会议制度。委员会自律处分会议包括重大纪律处分案件的复审(以下简称“复审会议”)和全部案件的复议(以下简称“复议会议”)两类。
重大纪律处分案件包括对协会会员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停止执业”的纪律处分,以及其他情况复杂或影响较大的纪律处分案件;但是,《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简单案件除外。
第三条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统筹自律处分会议,向协会理事会负责;在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指导和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自律处分委员会由协会内部委员和外部委员组成,内部委员不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一。自律处分会议委员的产生、任免及管理等事项除本规程规定外,遵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协会在相关部门设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是自律处分会议的常设机构,工作职责包括:支持服务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组织安排召开自律处分会议;受理复议申请;办理签报审批等程序事项;拟制、发送相关法律文书等工作。
第六条自律处分会议由主任委员指定的七人以上单数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参加,且必须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召开,不得通讯表决。自律处分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召集人主持。
第七条同一案件的复审会议和复议会议的参会委员遵照回避原则,不得重合。
第八条自律处分会议遵循公正、客观、审慎的原则。自律处分会议应在充分讨论基础上,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委员同意,少数意见也应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章委员条件与职责
第九条自律处分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
(三)熟悉经济、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精通相关业务,具有较高职业声誉和丰富的行业经验;
(四)没有违法、违纪和不良诚信记录;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暂停其参加自律处分会议:
(一)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二)未按照协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自律处分会议的;
(四)不适合参加自律处分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参加自律处分会议的委员以个人身份参会、审议违规行为、独立发表自律处分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自律处分会议,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自律处分会议;
(二)妥善保管自律处分会议材料,保守处分对象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的秘密;
(三)不得泄露自律处分会议讨论内容、审议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干扰其他委员正常发表意见;
(六)协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参加自律处分会议的委员或其亲属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本人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本人或其亲属现任案件当事人或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本人或其亲属、所在工作单位现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承销等中介服务的;
(三)本人或其亲属与案件当事人进行过私下接触的;
(四)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委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第十三条协会负责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有线索显示委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协会应当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予以谈话提醒、暂停参加自律处分会议、解聘等处理。
第三章自律处分会议
第一节复审会议
第十四条协会审理部门初审认定为重大纪律处分案件,须提交复审会议议定的,履行审批程序后,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复审会议。
第十五条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应至少于复审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通知主任委员指定的参会委员,送达调查报告和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会议召开前,参会委员因故不能参会或者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情形的,应主动回避并告知委员会办公室,如因此导致参会委员少于七人的,由主任委员指定增加其他委员参加复审会议,或视情形重新安排复审会议。
第十七条对于会议当天因故不能参会的或者会后发现参会委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情形,导致复审会议不符合开会最低人数要求的,由主任委员重新指定参会委员,委员会办公室重新安排复审会议审议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参会委员签署承诺书,依据事实、相关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对自律处分案件独立客观公正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召集人负责主持会议,组织参会委员依据相关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对自律处分案件逐一发表意见。
复审会议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做会议记录,参会委员核对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会后将会议相关记录转交给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参与听证的复审委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认真审核研究,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听证程序有关要求遵照《办法》规定。
第二节复议会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按规定提出复议申请的,委员会办公室应自收到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委员会形成复议意见。
第二十三条受理后,协会指定一名自律处分委员会内部委员作为复议案件承办委员。承办委员负责审查核实相关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然后提交自律处分委员会审查讨论。
第二十四条复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指定的不少于七人以上单数委员(含承办委员)组成,委员应符合本规程第四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复议会议应对违规行为及适用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进行全面审议。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确有必要的,协会可以询问当事人,听取其解释说明。
第二十六条自律处分委员会复议会议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形成以下复议意见:
(一)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采取措施适当的,提出维持原决定的复议意见;
(二)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严重违反程序规定、或采取措施明显不当的,提出撤销或变更原决定的复议意见。
协会不得因当事人复议而加重采取自律措施。
第二十七条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复议意见报协会负责人审批决定,并根据协会决定制作自律复议决定书。自律复议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复议程序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规程复审会议相关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通过,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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