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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1-09-29 16:30:37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浏览243收藏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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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接受能力评价,但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未满三年与评价期未开展公司债券业务的除外。详细内容见下文。

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公司提升公司债券业务能力和质量,增强公司债券业务风险控制实效,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制度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能力、合规展业情况、风险控制实效、市场秩序维护情况、服务国家战略情况以及注册审核等情况,对证券公司公司债券执业能力进行评价。

第三条 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接受能力评价,但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未满三年与评价期未开展公司债券业务的除外。

第四条 协会负责组织开展能力评价工作,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能力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六条 能力评价指标包括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的人员与制度保障、业务能力、合规展业、风控实效、市场秩序维护和服务国家战略六类指标。

人员与制度保障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开展公司债券业务的制度建设与人员配备情况,包括证券公司公司债券制度建设指标、从业三年以上公司债券业务人员占比指标与公司债券内部控制人员占比指标。

业务能力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开展公司债券业务的市场影响力,包括公司债券业务收入指标、公司债券主承销项目数指标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项目数指标。

合规展业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的运行合规性。

风控实效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开展公司债券业务在前端承销风险控制与后端受托管理的风险控制情况。

市场秩序维护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开展公司债券业务时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情况,包括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指标和规范竞争指标。

服务国家战略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对国家战略的贡献度。

第七条 公司债券制度建设指标以证券公司在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方面的建章立制等情况为依据。

第八条 从业三年以上公司债券业务人员占比指标以证券公司开展公司债券业务三年以上人员数量占公司债券业务人员总数的比例为依据。

第九条 公司债券内部控制人员占比指标以证券公司负责公司债券内部控制的专职人员数量占公司债券业务人员总数的比例为依据。

第十条 公司债券业务收入指标以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收入总和为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债券主承销项目数指标以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实际主承销的公司债券项目数为依据。单只债券由N家证券公司联席主承销的,每家证券公司的项目数按1/N计算。

同一期承销多只公司债券的,按期数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项目数指标以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受托管理的新增公司债券项目数为依据。

同一期受托管理多只公司债券的,按期数计算。

第十三条 合规展业指标以证券公司及个人上一年度因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律措施的情况为依据。

因开展公司债券业务涉及低价竞争被采取自律措施、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其他措施的除外。

第十四条 风控实效指标以证券公司违约公司债券项目比率及相应措施情况为依据。

第十五条 市场秩序维护指标以证券公司开展公司债券业务是否参与低价竞争与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情况为依据。

低价竞争是指以明显低于市场一般收费水平或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承接项目。

第十六条 服务国家战略指标以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销“一带一路”公司债、扶贫公司债、绿色公司债、创新创业公司债等符合国家战略和政策情况的公司债券项目数或金额为依据。

第三章 计分方法

第十七条 能力评价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人员与制度保障指标满分为15分,业务能力指标满分为25分,合规展业指标满分为20分,风控实效指标满分为20分,市场秩序维护指标满分为10分,服务国家战略指标满分为10分。

第十八条 公司债券制度建设指标满分为5分。证券公司公司债券制度健全的,得5分;制度缺失或滞后2项以内的,得3分;制度缺失或滞后2项(不含)至4项(含)的,得1分;制度缺失或滞后超过4项的,不得分。

第十九条 从业三年以上公司债券业务人员占比指标满分为5分。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人员从业三年以上的数量占所有公司债券业务人员总数70%以上的,得5分;公司债券业务人员从业三年以上的数量占所有公司债券业务人员总数50%(含)至70%(不含)的,得3分;公司债券业务人员从业三年以上的数量占所有公司债券业务人员总数30%(含)至50%(不含)的,得1分;公司债券业务人员从业三年以上的数量占所有公司债券业务人员总数小于30%的,不得分。

第二十条 公司债券内部控制人员占比指标满分为5分。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占公司债券业务人员总数12%以上的,得5分;公司债券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占公司债券业务人员总数10%(含)至12%(不含)的,得3分;公司债券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占公司债券业务人员总数小于10%的,不得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债券业务收入指标满分为18分。按证券公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收入进行排名,每5名划分一档,排名第一档的证券公司得18分,往后每档分别递减0.9分,递减至0分后不再递减。公司债券业务收入为0的不得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债券主承销项目数指标满分为4分。按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主承销项目数进行排名,每5名划分一档,排名第一档的证券公司得4分,往后每档分别递减0.2分,递减至0分后不再递减。公司债券主承销项目数为0的不得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项目数指标满分为3分。按证券公司新增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项目数进行排名,每5名划分一档,排名第一档的证券公司得3分,往后每档分别递减0.15分,递减至0分后不再递减。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项目数为0的不得分。

第二十四条 合规展业指标满分为20分。证券公司因公司债券承销或受托管理业务受到刑事处罚的,每项扣10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每项扣8分;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每项扣4分;受到纪律处分的,每项扣2分;受到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的,每项扣1分。证券公司个人因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受到刑事处罚的,每项扣5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每人次扣4分;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每人次扣2分;受到纪律处分的,每人次扣1分;受到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的,每人次扣0.5分。

证券公司或个人因同一事项受到多项处罚或措施的,按最高扣分项计算。

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评价的,子公司被采取上述处罚或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合并扣分。

第二十五条 风控实效指标满分为20分。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存在承销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债券项目处于违约状态且受到处罚处分的,按处于违约状态且受到处罚处分的公司债券项目数占当年度存续公司债券项目总数的比例进行排名,每5名划分一档,排名第一档的证券公司扣20分,往后每档分别比前一档少扣1分。承销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债券项目未发生违约,或发生违约但未受到处罚处分的,不扣分。承销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债券处于违约状态且受到相关处罚处分的项目数占当年度存续公司债券项目总数的比例为1%以下的,减半扣分。

处罚处分包括刑事处罚、证监会行政处罚与行政监管措施,以及证券自律组织自律措施。因涉及低价竞争受到前述处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指标满分为2分。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在行业平均值以上的,得2分;低于行业平均值的,不得分。

第二十七条 规范竞争指标满分为8分。因开展公司债券业务涉及低价竞争被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约谈,或者应报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专项说明没有及时报送的,每次扣1分;因开展公司债券业务涉及低价竞争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的,每项扣2分;因开展公司债券业务涉及低价竞争被采取纪律处分的,每项扣3分;因开展公司债券业务涉及低价竞争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每项扣4分;因开展公司债券业务涉及低价竞争被行政处罚及更严重处罚的,每项扣8分。

证券公司或个人因同一事项受到多项处罚或措施的,按最高扣分项计算,扣减至0分后不再扣减。

第二十八条 服务国家战略指标满分为10分。此项指标总得分为各分项分数之和,但总分不超过10分。各分项指标根据国家战略政策动态调整。

第四章评价期与评价类别

第二十九条 能力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公司债券业务的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明显异常,涉及扣分事项的,在评价当年预先扣分。

第三十一条 根据证券公司能力评价得分高低,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类,在协会网站公示。

第三十二条 原则上评价得分排名前30%的证券公司划为A类,评价得分排名后20%的证券公司划为C类,排名中间部分的证券公司划为B类。

第三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为C类:

(一)未按要求报送能力评价材料的;

(二)合规展业指标项得分为0或者得分为负数的;

(三)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其他协会认为应当纳入的。

公司债券监管部门书面反映证券公司存在评价指标以外涉及公司债券相关问题的,其类别视情节轻重予以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在报送评价材料时,应当保证所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存在重大遗漏、虚报等情况的,协会将对相关证券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控股的证券子公司,合并纳入母公司评价,母子公司合并评价的,母公司的分类结果适用于子公司。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人员与其他业务人员未分离配置的,按以下情形计算从业三年以上公司债券业务人员占比指标得分:

(一)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配置股债分离的,按照债券业务人员从业三年以上的数量占债券业务人员总数的比例;

(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配置股债合一的,按照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从业三年以上的数量占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总数的比例。

股债分离的,自做首单债券项目起算;股债合一的,自做首单股权项目或债券项目起算,起算后不中断。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公司债券内部控制人员未独立于投资银行内部控制人员的,按以下情形计算公司债券内部控制人员占比指标得分:

(一)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方面股债分离的,按照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占债券业务人员总数的比例;

(二)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方面股债合一的,按照投资银行类业务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占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总数的比例。

第三十八条 相关处罚处分同时涉及合规展业指标与市场秩序维护指标扣分项的,按最高扣分项计算。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0月1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中证协发〔2019〕283号)同时废止。

附表:服务国家战略指标计分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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