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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13-01-28 13:39:5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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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为除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预留了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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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就《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1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暂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为除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预留了法律空间。为促进基金托管市场竞争,进一步提升基金托管人服务水平与能力,培育开放、包容、多元的基金托管市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精神,《暂行规定》此次拟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从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可行性看,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人才、系统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所需的各项基本条件,具备履行基金托管人各项法定职责的能力。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已成功试点开展非基金资产托管业务,积累了一定的资产托管实践经验。另一方面,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可以利用自身行业优势为基金财产及份额持有人提供差异化的托管增值服务,对促进基金行业的持续创新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暂行规定》共十九条,规定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净资产指标、专门托管部门设置、系统配备、人员素质、制度建设等。在防范利益冲突方面,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切实保障托管职责的有效履行。在审核程序方面,按照《基金法》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托管资格申请只需报证监会审核,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在申请材料报送要求及审核方式上,与商业银行托管资格许可一致。

  在基金托管职责履行、内控制度建设方面,非银行金融机构托管人与银行托管人一样,均应遵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现状与业务特点,《暂行规定》从保护基金持有人角度出发,强调了资产独立、业务隔离、信息保密、从业人员管理、结算职责、风险准备金制度等方面的要求。

  另外,按照《基金法》,《暂行规定》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进行监管,监管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违规处理包括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等。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暂行规定》修改完善后拟与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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