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知识》第二章第三节:期货中介与服务机构
《基础知识》第二章第三节:期货中介与服务机构
一、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是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佣金的中介组织。
(1)职能:①根据客户指令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②对客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③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等。
(2)部门设置。期货公司一般设置如下业务部门:交易部门、结算部门、交割部门、财务部门、客户服务部门、研发部门、风险管理及合规部门、网络工程部门(或IT技术部)、行政部门等。
(3)我国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特别要求。
①对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
②期货公司要对营业部实行“四统一”,即期货公司应当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期货公司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营业部,不得将营业部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③期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是风险防范,风险控制体系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期货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保持经营独立、管理独立和服务独立;强化股东职权履行责任;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完善董事会制度;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强调依法建立监事会制度;设立首席风险官;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准人制度。
④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体系,符合资本充足的要求;保护客户资产;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保障信息系统安全;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二、其他期货中介与服务机构:
1.介绍经纪商
介绍经纪商(IntroduCingBroker,简称IB)主要业务是为期货公司开发客户或接受期货、期权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且必须通过期货公司进行结算。介绍经纪商可分为独立执业的介绍经纪商(IIB)和由期货公司担保的介绍经纪商(GIB)。
在我国,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就是介绍经纪商。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一系列的条件和风险控制指标,比如“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等条件。
2.居间人
期货居间人是指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接受期货公司委托进行居间介绍,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介绍客户。
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3.期货信息咨询机构
期货信息资讯机构主要提供期货行情软件、交易系统及相关信息资讯服务。
4.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简称存管银行)属于期货服务机构,是由交易所指定,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交易所有权对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业务进行监督。存管银行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全员结算制度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下略有差异。
5.交割仓库
在我国,交割仓库,也称为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由期货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出具虚假仓单;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其他期货中介与服务机构:
1.介绍经纪商
介绍经纪商(IntroduCingBroker,简称IB)主要业务是为期货公司开发客户或接受期货、期权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且必须通过期货公司进行结算。介绍经纪商可分为独立执业的介绍经纪商(IIB)和由期货公司担保的介绍经纪商(GIB)。
在我国,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就是介绍经纪商。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一系列的条件和风险控制指标,比如“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等条件。
2.居间人
期货居间人是指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接受期货公司委托进行居间介绍,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介绍客户。
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3.期货信息咨询机构
期货信息资讯机构主要提供期货行情软件、交易系统及相关信息资讯服务。
4.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简称存管银行)属于期货服务机构,是由交易所指定,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交易所有权对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业务进行监督。存管银行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全员结算制度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下略有差异。
5.交割仓库
在我国,交割仓库,也称为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由期货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出具虚假仓单;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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