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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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暂行规定》是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精神,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有关问题予以了规范明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自2013年1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共收到反馈意见20份,其中绝大多数为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等机构的意见,总体来说,市场各方高度认同《暂行规定》,认为《暂行规定》在新《基金法》颁布不久后及时出台,表明了基金行业抢抓机遇、谋求发展的决心与意愿,对促进基金托管行业市场化竞争,进一步提升基金托管服务能力与水平,培育开放、包容、多元的基金托管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从反馈意见情况来看,除3家证券公司与1家基金公司表示完全赞同征求意见稿、未提出反馈意见以外,其余反馈意见多涉及对相关条款的具体修改建议。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其中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并相应调整了《暂行规定》的相应条款。
这位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暂行规定》共十九条,规定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入条件、申请材料要求以及审核程序与方式等。在基金托管职责履行、内控制度建设方面,非银行金融机构托管人与银行托管人一样,均应遵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现状与业务特点,《暂行规定》从保护基金持有人角度出发,强调了资产独立、业务隔离、信息保密、从业人员管理、结算职责、风险准备金制度等方面的要求,并对监督管理和处罚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
《暂行规定》发布后,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着手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系统与制度的准备工作,于6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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