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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证券业从业人员年检通知

更新时间:2013-07-11 14:19:0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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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证券业从业人员年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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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各地方证券业协会: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年检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开展2013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人员范围

  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包括证券公司经纪人),执业证书有效期为2013年12月31日前的,均应参加2013年度从业人员年检。

  二、通过年检的条件

  从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通过年检:

  1、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2、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完成30个后续职业培训学时的。每年不少于15学时,其中必修学时不少于10学时,选修学时不少于5学时;

  3、年检期间未发生违反证券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情形的。

  三、相关工作安排

  1、本年度从业人员年检自2013年7月15日开始,至2013年12月31日截止。

  2、各机构应安排符合年检通过条件的人员先行申报,组织并督促尚未完成规定学时的从业人员尽快参加后续职业培训。及时查询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年检查询”中年检状态和年检学时的变化情况。

  我会将通过网站陆续公示年检通过人员名单。

  3、年检期间,我会将对部分地区部分机构就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执行情况、执业注册管理情况、后续执业培训组织和完成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4、自2013年12月1日起,通过我会网站公示尚未完成本年度年检的从业人员及所涉及的机构。

  5、年检结束后,对未按规定完成本年度年检的从业人员,我会将暂停其执业,相关情况记入诚信系统,并在我会网站进行公告。所涉及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向我会提交整改报告。

  四、相关工作要求

  1、各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受理对所属从业人员虚假申报执业注册和年检信息的投诉,对不影响核实的匿名投诉亦应积极调查和处理。对调查属实的投诉,机构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2、机构不能按要求履行年检责任或义务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6575612/66575995/66575958

  电子信箱:dufangj@sac.net.cn

  liupf@sac.net.cn

  wangle@sac.net.cn

  传真电话:010-66575957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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