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咨询工程师《组织与管理》第七章教材讲解: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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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节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一、招标资格与招标备案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获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获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一)招标资格
1.自行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2.委托招标
(二)招标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招标人可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确定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信息
(一)确定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资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并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指由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特定的、具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了解邀请招标的批准部门。
3.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区别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2)选择的范围不同
(3)竞争的范围不同
(4)公开的程度不同
(二)发布招标信息
招标信息载体包括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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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方式,内容及结果
1.资格审查的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资格审查内容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应事先载明,招标人不得改变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3.资格审查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被作为废标处理。
(二)资格预审
1.资格预审的优点
2.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
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或部分邀请招标的土建工程、交钥匙工程、技术复杂的成套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3.资格预审的程序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资格后审
对于一些工期要求比较紧,工程技术、结构不复杂的项目,为了争取早日开工,可不进行资格预审,而进行资格后审。
四、招标文件编制与发放
(一)编制招标文件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二)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设计图纸等文件;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其他材料。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三)招标文件的发放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放招标文件。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投标申请人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后,应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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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编制工程标底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开标前应保密,在评标时参考标底。
六、组织踏勘现场与投标预备会
(一)踏勘现场
踏勘现场是指招标人组织投标申请人对工程现场场地和周围环境等客观条件进行的现场勘察。
投标申请人对影响工程施工的现场条件进行全面考察,包括经济、地理、地质、气候、法律环境等情况。
(二)投标预备会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或答疑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组织投标预备会的时间一般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进行,并且应当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召开。投标预备会结束后,由招标人整理会议记录和解答内容,以书面形式将所有问题及解答内容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放,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投标文件编制与送达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一)编制投标文件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掌握:(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5)投标报价应由工程成本、利润、税金、保险、措施费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风险金等构成;
(二)投标文件的内容
掌握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三)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对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四)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如果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撤回投标文件,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单独一家名义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投标。联合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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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开标、评标与定标
(一)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也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的;
(二)评标
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进行。
掌握废标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对细微偏差的修正: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三)定标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四)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
九、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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