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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社厅明确:咨询工程师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6-26 15:21:00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浏览579收藏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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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确定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以下是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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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 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 号)精神,现就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足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优化专业结构、改进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畅通评价渠道,建立职业分类优化、评价标准科学、评价重点突出、评价与使用结合的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

(二)基本原则

1.遵循规律、分类推进。遵循工程技术人员成长规律,科学把握不同专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点,针对现行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精准施策,分类改革。

2.以用为本,市场评价。以促进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更好满足行业发展用人需要为目标,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体现重品德、重业绩的评价导向,发挥市场在职称评审中的基础作用。

3.转变职能,放管结合。转变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模式,强化顶层设计,完善政策法规,推动行业承接评审,政府逐步从微观的评审工作中脱离出来,运用复审评估、行业监管、执业管理等手段,加强对职称制度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二、主要内容

(三)完善层级设置。在保持初级、中级、高级工程师三个等级基础上,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以培养和造就“行业大家”为导向,坚持以用为本,把品德放在评价的首位,根据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以反映技术水平、能力贡献、岗位履职为重点,制定更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正高级工程师评价标准。各级别工程师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四)规范专业划分。以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基础,统筹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体系、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体系和工程企业资质体系,初步建立规范的工程技术专业分类,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工程技术专业分类为基础,建立健全面向全社会、统一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将工程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4 员职业资格纳入职称制度,明确对应关系。

(五)完善评价标准。完善各级工程师的评价标准,遵循工程技术人员职业特点,分行业、专业完善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要不唯论文、不唯职称、不唯学历、不唯奖项,建立以工程技术需求为基础,以工程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为核心的评价体系,将技术应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评价工程技术人员的最重要内容,推行标志性工程项目制度,充分反映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防止简单、片面地以学历文凭、论文数量和科研奖项为评价硬指标。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评价标准完善过程中,要从企事业单位实际出发,探索从产品和技术标准中提炼人才标准的模式,注重将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的专业调整与完善评价标准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业内评价”和行业特色,为行业评出真知管用的工程师。同时,在竞争充分的工程技术专业,支持鼓励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牵头,从产品标准、行业标准,提炼出人才标准,产品销量、个人薪酬等均可纳入评价标准,真正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六)加强制度衔接

1.进一步统筹工程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制度。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应与用人单位的考核、聘用、绩效分配等用人制度相衔接。以工程技术为主要职责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探索人才密集的工程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探索建立龙头企业内部职级直接认定相应职称的机制。在已建立职业资格制度的工程技术专业,取得的职业资格一般分别对应职称的初、中、高级(具体见附件),此类中初级人才的评价,一般以职业资格为主,高级人才的评价,以职称为主,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减少多头评价、重复评价负担。同时,有准入类职业资格要求的工程技术专业,应将取得职业资格并依规执业的经历,作为《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申报高级职称的优先条件,杜绝评价与使用“两张皮”的现象。健全体现工程技术岗位特点的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使用和考核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协同推进技能人才制度与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都是重要的人才,有各自的成长规律和职业要求。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不能将两者的证书单纯地进行转化,而是鼓励两类人才在各自定位上各自发展,共同成长,相互协作。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同时具备工程技术人才的能力时,鼓励其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同样,当工程技术人才具备与高技能人才同等突出的技能水平时,鼓励其取得技能人才水平证书,使两类人才之间技能水平相互贯通,从而培养出一批全面发展的高水平的领军型人才。

(七)探索社会化评价。要重视并发挥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在标准制定和评审中的作用。对于行业管理规范、评价标准科学的工程技术专业,可按照“权责一致”原则,采取政府授权备案形式,由自律性强、专业性强、运转规范、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 协会学会等牵头,行业龙头企业参与,共同制定相关职称评价标准,成熟一个、授权委托一个,逐步使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回归业内评价、社会评价,实现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

(八)创新评价方式。对业绩、贡献、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荣誉奖项、发明创造、标准制定等内容进行合理取舍、科学设置,提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代表作品等标志性业绩的分值权重,建立评价全面、考核刚性、业绩导向清晰的量化指标体系。由评委会老师对照量化评价体系进行赋分,实现定性和定量结合的科学评价。申报人员可使用量化评价体系进行自评,经评审机构审核,实现特别优秀人才的破格和越级申报。结合工程领域不同行业和专业自身特点,可采取老师评审、网上评审、考核认定、人机对话、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考评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使评价更具针对性和科学性。初级和中级工程师中专业通用性强的,适宜采用考试方式进行评价的,原则上实行考试评价方式。

(九)推动评价与培养相衔接。建立与工程师制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培养制度。充分发挥新的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对提高工程技术人才培养质量的引领和导向作用,紧密结合工程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工程技术人员职业标准,建立与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相适应的工程专业学位教育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各地根据实际,通过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举办“工程师学院”、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推进“新型学徒制”试点等方式,实现职称标准与课程标准“相长”,职称评审与学习考核“相融”,在培养中评价,在评价中培养;按照不同等级工程技术人员的职业能力要求,完善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提高胜任岗位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职业化、专业化发展。

(十)完善监管和服务

1.加强指导和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相关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指导社会、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标准制定等相关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评审质量评估机制和违规责任倒查制度,对承接社会化评审的机构进行定期备案、动态调整。

2.健全工程师管理。用人单位要强化工程师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师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技术水平和工作态度为主要内容,对各层级工程师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任期期满考核相结合。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职称评价的依据。建立工程师诚信体系。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工程师评价应以诚信为本,申报信息要真实准确,职业活动中要诚信从业、依法执业,把个人诚信档案作为职业生涯的重要资料。

3.加强公共服务。打破所有制和身份限制,对全社会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能力和水平进行科学评价,为各类单位用人提供评价依据。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着力提高对非公有制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服务质量。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社会化服务功能,加强职称评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健全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职称公共服务体系,提供均等、公正、高效、便捷的评价服务。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

(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工程领域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工程技术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党委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敏感性,切实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部署推进改革。

(十二)理顺关系,明确职责。省人力社保厅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发挥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职能,有序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符合条件的工程领域行业协会应明确自身定位,主动有序承接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职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各地中级职称可参照本意见开展探索实践。

(十三)试点先行,平稳推进。重点对制度设计、评价标准、评价方式、评价程序等内容进行试点。鼓励各地在改革意见指导下,结合本地工程行业特点,开展差异化探索试点。试点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总结报告试点工作情况。

(十四)分类指导,分步实施。贯彻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思想,针对改革前后政策衔接和过渡加强分类指导,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步实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工程技术专业职业资格可聘任职称对应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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