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咨询工程师考试宏观经济政策考点五
发展规划的审核、批准
(一)审批内容
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其中,规划编制说明要载明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和规划衔接、老师论证的情况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和理由。
(二)审批权限
(1)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2)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3)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4)未经衔接或老师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国民经济规划实施工作内容
包括规划下达的形式、规划实施的社会机制的运用、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规划实施的信息管理及规划实施中的调控等。
评估单位及评估形式
评估工作可以由编制部门自行承担,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负责。规划评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出中期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规划咨询委员会或者其他有资质的单位组织论证后,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由规划编制部门报规划批准单位。
评估内容
1.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这部分内容包括对经济增长速度、就业率、国际收支等指标的评估。
2.结构调整情况,在建立指标体系的时候,结构调整一般包括以下指标:国民经济三次产业的比重、就业人口的比重、国民经济信息化水平和社会信息化水平、城镇化水平、地区发展差距等。
3.政府职能履行程度评估。对政府职责的评估涉及:第一,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第二,环境治理;第三,提供公共服务。
4.规划对发展环境的适应程度
5.对重大问题的解决程度
规划评估的步骤
1.明确评估目标,熟悉评估对象
2.分析评估对象的特征要素
3.确定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建立,要遵循系统性原则、可测性原则、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使用的原则、绝对量指标与相对量指标结合使用的原则、层次性和可比性原则等,另外指标之间尽可能避免显见的包含关系,指标设置要有重点。
4.制定评估结构和评估准则
5.评估方法的确定
6.单项评估单项评估是就整个规划中的某一特殊方面进行详细的评估,以突出规划的特征。
7.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标准,在单项评估的基础上,从不同的观点和角度对系统进行全面的评估。
主要的评估方法
专项规划的评估多是客观数据的分析,而综合规划的评估则更多是定性分析。
1.综合评估法
2.层次分析法
3.模糊综合评估法
4.主成分分析法
第三节 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的特点、地位及内容
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总体规划是综合性和纲领性规划,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
国家总体规划和省级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及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的规划期根据需要确定。
总体规划的主要特点是具有战略性、权威性和纲领性。
总体规划的地位
总体规划是进行中长期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具有综合协调运用各种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促进宏观调控目标实现的功能,是国家进行宏观管理的主要依据和行动纲领,在整个国家中长期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中居主导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现阶段,《总体规划》是以法定文件形式表现国家战略意图以及党和政府组织人民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行动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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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面临的形势判断
(二)规划期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新时期规划指标体系中有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性指标,也有约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是政府在规划期内,在公共服务、医疗、教育、环境、生态、基础设施等领域对社会的一种承诺。
前者主要是针对企业、产业,后者则是考核政府履行职责的实现程度。
(三)规划期的主要任务“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六项主要任务,包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努力建设和谐社会。
(四)规划期的保障措施。保障措施首先在于思想上、组织上的统一;保障措施还包括各方面政策的协调配套、改革阻碍经济社会进步的传统体制,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运用公共资源、健全法律法规方式等内容。
总体规划的编制部门
(1)国家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提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
(2)省级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
(3)市县级总体规划由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县级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县级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
总体规划编制要凝聚各方面的共识
规划编制部门起草总体规划时,应当合理吸收有关规划的内容,征求下列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经济、科技、企业界和其他社会各界的代表;其他公民和组织。
总体规划衔接的重点内容
发展目标。
重大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
重大建设项目:省及省以下各级总体规划中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与上级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进行衔接。
总体规划的论证
国家级总体规划和省级总体规划应当送同级规划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市县级总体规划可以委托省级规划咨询委员会或者其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总体规划的审议批准
国家级总体规划和省级总体规划在送审之前,应当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预审,并听取同级政治协商会议的意见。
总体规划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由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节 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的定位与功能
专项规划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由国务院审批或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包括行业规划、专题规划、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工程建设规划等。
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专项规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手段,也是指导该领域的发展以及审批核准该领域重大项目和安排重大投资的重要依据。国家级专项规划要突出指导性、预测性、宏观性。
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的领域
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
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
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领域。
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
专项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发展方针和目标;
重点任务、主要建设项目及其布局;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事项。
专项规划的实际编制工作
可以分成三大部分:研究分析部分、规划部分和保障措施部分。
不同领域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
专项规划内容要体现该领域的特点,对供给和需求进行分析和预测,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做到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布局合理、保障措施可行。
(1)对资源开发保护类专项规划,其编制要求是,明确规划期内资源供需情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供需平衡或解决问题的方案,同时要提出资源保护和集约利用的具体措施。
(2)对基础设施类专项规划,其编制要求是,测算规划期内需求情况,分析规划期内供给的可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规划期内建设重点、建设时序和布局要求等,要有与国家、省总体布局及与周边地区有关规划相对接的内容,形成规划期内的建设方案。
(3)对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其编制要求是,根据规划期内本级财政可能提供资金的数量,确定完成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资金使用方向、重点和要达到的目的,并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任务及完成的时间要求,提出除财政资金以外增加投入的方式、渠道,测算规划期内能够筹集资金的数量、使用方向和绩效。
(4)对竞争性产业领域,原则上不编制专项规划,如确需政府引导或扶持,可采取编制产业政策、预测报告等。
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
1.前期工作及立项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在专项规划编制前拟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是专项规划立项的依据,由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确认。
2.起草编制专项规划,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规划编制部门起草专项规划时,应当根据需要征求下列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老师;经济、科技和企业界的代表;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征求利害相关人或组织的意见。涉及国防设施保护的,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3.专项规划文本内容
专项规划文本一般包括现状、趋势、方针、目标、任务、布局、项目、实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专项规划内容要达到以下要求:符合国家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发展任务具体明确、重点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对需要国家安排投资的规划,要充分论证并事先征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4.专项规划的衔接
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要与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特殊领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编制部门起草专项规划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衔接:
(1)专项规划草案送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国家级专项规划的发展方针、目标、重点任务要与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相关规划之间对发展趋势的判断、需求预测、主要指标和政策措施要相互衔接。涉及其他领域的,还应送相关部门进行衔接。
(2)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草案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负责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3)涉及其他领域的专项规划,应当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负责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4)相关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成的事项,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专项规划之间协调不成的重大事项,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有关部门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衔接意见。
5.专项规划的论证
国家级专项规划和省级专项规划草案,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论证。
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委托规划老师委员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老师组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其他相关领域老师不少于老师总数的1/3.论证后应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全面、客观、公正,由老师组组长签字,并附每位老师的论证意见。
6.专项规划的报批
需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定年度计划。编制部门应在已确认的立项基础上,于每年10月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建议。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拟订国家级专项规划年度审批计划,于每年12月前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基础工作不深人,不能保证在一年内完成上报程序的规划,不应列入年度审批计划。各部门应按照审批计划有序报批。未列入审批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时,除规划文本外还应附下列材料:
(1)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程序、未予采纳的相关部门和老师意见及其理由等;
(2)论证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须会签发展改革部门后上报,也可与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国务院授权由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会签发展改革部门。
7.备案和公布
(1)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印发或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在印发同时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发展改革部门。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时,应明确公布事项,即全文公布、删去涉密内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机关。
(3)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规划信息库。有关部门在规划印发的同时,应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送发展改革部门存档。
8.实施
(1)国家级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部门要及时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保障规划的实施落到实处。
(2)国家级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应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3)国家级专项规划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修订的,编制部门应将修订后的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规划期十年及以上的,应进行定期滚动修订。
(4)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非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参照本办法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5)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由规划编制部门商财政部门列人部门预算。
第五节 区域规划
区域规划的定位
区域规划是指以跨行政区的特定经济区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区域规划是国家总体规划或省级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空间上的细化和落实,是战略性、空间性和有约束力的规划,也是编制其他各类规划的依据。
区域规划包括国家区域规划和省级区域规划。国家区域规划是指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行政区的特定经济区为对象编制的规划。省级区域规划是指以省域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特定经济区为对象编制的规划。
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可以展望到20年。
编制国家级区域规划的范围
经济联系紧密的城镇密集地区;
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都市经济圈地区;
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或者保护地区;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地区。
这里所称中心城市是指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辐射能力和带动作用的特大城市。
区域规划的内容
区域人口、经济增长等的预测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发展轴、中心区等区域空间布局框架;
城镇体系及主要城市的功能定位;
产业聚集区等各类功能区的划分及其定位;
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及其他统筹建设的重大工程;
区域协调机制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其他需要统筹规划的事项。
区域规划的编制原则
(1)在坚持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的基础上,充分重视和运用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来协调区域发展。
(2)坚持因地制宜,发挥地区比较优势,建立各具特色的区域分工和合作格局。
(3)要鼓励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带动发展中部地区,着力帮助落后地区,彼此进行有机的结合,从而促进地区间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4)要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逐步实现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5)要坚持以人为本,搞好统筹兼顾,把普遍提高人们生活水平质量,缩小地区间的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作为根本的宗旨和出发点。
区域规划的编制程序
1.履行立项程序编制国家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立项申请,经规划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级区域规划的立项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2.规划编制部门国家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提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编制。
省级区域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县级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编制。
3.区域规划意见征询规划编制部门起草区域规划时,应当征求下列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域内下一级人民政府;区域外相邻地区人民政府;有关方面的老师;有关军事机关;区域内其他公民和组织:征求区域内其他公民和组织的意见,应当采取将区域规划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的形式。
4.区域规划的衔接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区域规划草案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负责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省级区域规划草案还应当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衔接。
区域规划中关于基础设施、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领域的国家专项规划。
5.区域规划的审批区域规划草案在报请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送同级规划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
国家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省级区域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规划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为确保规划的科学性,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2)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
(3)坚持科学化,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4)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
(5)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传统经济方法
系数法:本质是根据过去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某种比较固定的比例,确定计划期相应的计划指标。系数的不准确性就会对整个计划产生负面影响定额法:是指在一定技术经济条件下,人力、物力、财力的利用或消耗所应达到的标准。定额法不是一种独立的计算方法,而是其他各种计算方法的基础和工具。
速度比例法:用某一单项指标在过去计划期的动态速度来估算计划期的动态速度,并根据计划期的条件和其他有关的计划指标予以适当调整后得出计划指标的方法。在我国计划编制中运用较多,尤其是在制定单项计划指标时,得到更多的运用。特点是可操作性强;其局限性在于其依据的是过去的动态指标,带有经验或主观意愿的特性。
因素分析法:是把质的分析与量的计算有机结合用以确定计划指标的方法。操作起来较复杂;但较之前述三种方法具有更高的实际应用价值。
现代经济方法
投入产出分析方法:是研究经济系统各部门、各行业及企业内部各个产业之间的经济技术联系和相互依存关系的数量经济分析方法。具有极强的综合平衡功能,而且既适用于宏观经济,又适用于微观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应用。
经济计量方法:是研究经济运行及其结构变动趋势的测定方法,它根据一定的经济理论,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对实际经济统计资料进行计量分析,以预测未来和规划政策。在改进编制工作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前沿经济计划方法
系统动力学方法:建立在系统论、自动控制理论和信息论的基础上,依靠系统论分析系统的结构和各个层次、自动控制论中的反馈和调节原理及信息论中信息传递原理来描述系统。模型主要是提供系统发展变化趋势,运用模型输出各个指标的各种趋向,对制定中、长期规划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灰色预测模型:凡是有些参数已知,有些参数未知的系统都是灰色系统。灰色系统能更准确地描述社会经济系统的状态和行为。
人工神经网络:预测成功地应用于实际问题的预测中,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
发展规划指标体系
国家发展规划的各项指标不是彼此独立的,而是互相联系的,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国家发展规划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含义特点内容
目标性规划指标体系
以科学预测为基础,体现政府宏观调控意图的计划指标。一般不分解下达,对地方和企业不具有行政的约束力,主要提供信息导向。
①反映宏观经济发展总量目标的综合指标;
②反映结构协调发展的结构指标;
③反映社会发展规划目标的评价指标;
④反映社会环境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目标的度量指标;
⑤反映国际关系发展规划目标的各项指标。
核算性规划指标体系
中长期发展规划指标体系设计的统计核算基础,使规划指标体系的设计具有可操作性
①反映宏观经济总量关系的核算指标;
②反映国民经济结构分类的核算指标;
③反映结构协调发展能力的指标;
④评价国家国际竞争力的核算指标。
调控性规划指标体系
反映国家可以利用的手段和工具的指标构成调控性规划指标体系最重要的是国家公共资金与资源的动员运用指标。
第七章 “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一节 “十一五”规划编制的背景、过程和特点
党的十六大关于第三步战略部署的阶段性目标
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经济、**、科教、文化、社会、生活)
十一五发展目标的确定要求
既要体现承继前一阶段良好发展势头的要求,又要体现为后十年的发展打好基础的要求;既要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相衔接,又要体现五年时期的阶段性;既要积极向上、鼓舞人心,给市场良好的预期,给人民以希望,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充分考虑发展阶段和各种瓶颈约束条件,充分估计各种不确定性因素,使提出的发展目标经过努力能够实现。
发展目标的确定做到“五个突出”
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突出人文的、社会的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的要求,突出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的目标;按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突出结构和效益的目标;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突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突出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的目标。
编制的指导和依据《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为依据,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要求、凝聚人民意志的指导原则、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
《纲要》编制的主要特点
(1)力求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新形势的要求,体现宏观性、战略性和政策性,并明确政府的工作重点和责任。从内容到形式都有所创新。
(2)在规划指标上,按属性分为预期性和约束性两大类。
预期性指标是国家期望的发展目标,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实现。政府要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并适时调整宏观调控方向和力度,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努力争取实现。
约束性指标是在预期性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政府责任的指标,是中央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众利益领域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政府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和有效运用行政力量,确保实现。
(3)在规划形式上,《纲要》采取正文加专栏的形式,在专栏中列举了有关发展指标和重点工程,使规划内容更加直观、清晰。
(4)以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为基础。依据新的经济普查数据制定“十一五”规划,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具有科学性。
《纲要》编制的目的和定位
《纲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主要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是未来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 “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发展目标
“十一五”规划的指导思想
“十一五”时期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坚持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落实“五个统筹”,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指导原则
1.必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要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调整投资和消费的关系,合理控制投资规模,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正确把握经济发展趋势的变化,保持社会供求总量基本平衡,避免经济大起大落,实现又快又好发展。
2.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切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3.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大力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4.必须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要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形成东中西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区域协调发展机制。
5.必须加强和谐社会建设
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人手,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更加注重**法制建设,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团结。
6.必须不断深化改革开放
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健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增强在扩大开放条件下促进发展的能力。
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六个必须”
1.立足扩大国内需求推动发展,把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作为基本立足点,促使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向消费与投资、内需与外需协调拉动转变。
2.立足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发展,把调整经济结构作为主线,促使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工业带动和数量扩张带动,向三次产业协同带动和结构优化升级带动转变。
3.立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发展,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作为着力点,促使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增加资源投人带动,向主要依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带动转变。
4.立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发展,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促使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资金和物质要素投入带动,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人力资本带动转变。
5.立足深化改革开放推动发展,把改革开放作为动力,促使经济增长由某些领域相当程度上依靠行政干预推动,向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大程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转变。
6.立足以人为本推动发展,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使发展由偏重于增加物质财富,向更加注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转变。
“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规划指标
1.宏观经济平稳运行
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5%,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城镇新增就业和转移农业劳动力各45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2.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产业、产品和企业组织结构更趋合理,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和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比重分别提高3个和4个百分点。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增加到2%,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
3.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0%。
4.城乡区域发展趋向协调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城镇化率提高到47%。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初步形成,城乡、区域间公共服务、人均收人和生活水平差距扩大的趋势得到遏制。
5.基本公共服务明显加强
国民平均受教育年限增加到9年。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社会保障覆盖面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达到2.23亿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提高到80%以上。贫困人口继续减少。防灾减灾能力增强,社会治安和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
6.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
全国总人口控制在136000万人。耕地保有量保持1.2亿公顷,淡水、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保障水平提高。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森林覆盖率达到20%,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
7.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
行政管理、国有企业、财税、金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改革和制度建设取得突破,市场监管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对外开放与国内发展更加协调,开放型经济达到新水平。
8.人民生活水平继续提高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年均增长5%,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普遍提高,居住、交通、教育、文化、卫生和环境等方面的条件有较大改善。
9.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进展
法制建设全面推进,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加强,构建和谐社会取得新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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