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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咨询工程师考试宏观经济政策考点精讲2-7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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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规划的编制原则
(1)在坚持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的基础上,充分重视和运用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来协调区域发展。

(2)坚持因地制宜,发挥地区比较优势,建立各具特色的区域分工和合作格局。

(3)要鼓励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带动发展中部地区,着力帮助落后地区,彼此进行有机的结合,从而促进地区间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4)要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逐步实现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5)要坚持以人为本,搞好统筹兼顾,把普遍提高人们生活水平质量,缩小地区间的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作为根本的宗旨和出发点。

区域规划的编制程序
1.履行立项程序

编制国家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立项申请,经规划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级区域规划的立项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2.规划编制部门

国家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提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编制。

省级区域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县级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编制。

3.区域规划意见征询

规划编制部门起草区域规划时,应当征求下列组织和个人的意见: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域内下一级人民政府;

区域外相邻地区人民政府;

有关方面的老师;

有关军事机关;

区域内其他公民和组织:征求区域内其他公民和组织的意见,应当采取将区域规划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的形式。

4.区域规划的衔接

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区域规划草案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负责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省级区域规划草案还应当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衔接。

区域规划中关于基础设施、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领域的国家专项规划。

5.区域规划的审批

区域规划草案在报请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送同级规划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

国家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省级区域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规划应遵循的一般原时
为确保规划的科学性,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2)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

(3)坚持科学化、**化,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4)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

(5)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传统经济方法
系数法:本质是根据过去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某种比较固定的比例,确定计划期相应的计划指标。系数的不准确性就会对整个计划产生负面影响

定额法:是指在一定技术经济条件下,人力、物力、财力的利用或消耗所应达到的标准。定额法不是一种独立的计算方法,而是其他各种计算方法的基础和工具。

速度比例法:用某一单项指标在过去计划期的动态速度来估算计划期的动态速度,并根据计划期的条件和其他有关的计划指标予以适当调整后得出计划指标的方法。在我国计划编制中运用较多,尤其是在制定单项计划指标时,得到更多的运用。特点是可操作性强;其局限性在于其依据的是过去的动态指标,带有经验或主观意愿的特性。

因素分析法:是把质的分析与量的计算有机结合用以确定计划指标的方法。操作起来较复杂;但较之前述三种方法具有更高的实际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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