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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工程师辅导资料:开标、评标与定标

更新时间:2009-10-26 15:02:1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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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标、评标与定标

  (一)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也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3)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4)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6)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二)评标

  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是保证招标成功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评标的公正性,评标不能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独自承担,而应组成一个由有关老师和人员参加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进行。

  初步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的;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的,为未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3)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如没有提供担保、没有投标人授权等。

  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为细微偏差。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进行修正: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三)定标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四)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为了有效监督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及时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属于备案,并不是说合法的中标结果和合同必须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书面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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