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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实行的《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三)

更新时间:2013-07-01 17:19: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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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

  第三章 执业规定

  第三十条 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是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证明。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对其出具的工程咨询成果签名,加盖本人执业专用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需妥善保管和使用本人的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当按规定程序向中咨协会申请补发。

  第三十二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执业中弄虚作假;

  (二)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三)涂改或转让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四)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业的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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