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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实行的《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六)

更新时间:2013-07-01 17:24:3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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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在登记申请中弄虚作假的,当年不予登记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第三十九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咨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注销登记证书并收回执业专用章。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初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咨协会视情节轻重要求改正或根据行业自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登记申请;

  (二)在受理过程中,未按规定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材料;

  (三)伙同申请人弄虚作假;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过程中,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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