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询工程师项目组织与管理重点第八章五节
第五节 索赔管理
一、索赔概念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常见索赔内容
(一)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的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了承包商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1)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2)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2.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3.工期延期的费用索赔
4.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
通常采用“奖金”的办法,鼓励承包商克服困难,加速施工。
6.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
7.法律、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
8.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
9.不可抗力的后果
(二)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
1.工期延误索赔
业主在确定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
(1)业主盈利损失;
(2)由于工程拖期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
(3)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
(4)由于工程拖期不能使用,继续租用原建筑物或租用其他建筑物的租赁费。
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10%。
2.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索赔
当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缺陷责任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修补的工程时,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追究责任,要求补偿所受的经济损失。如果承包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缺陷修补工作,业主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负担。如果承包商自费修复,则业主可索赔重新检验费。
3、承包商不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
4、对超额利润的索赔
5.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
6.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
三、索赔费用的计算
(一)索赔费用的组成
索赔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同工程款的计价内容相似。按我国现行规定,建安工程合同价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我国的这种规定,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还不完全一致。按国际惯例,建安工程合同价一般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和利润。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包括工地管理费、保险费、利息、总部管理费等。
1.人工费
2.材料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包括:
(1)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
(2)非承包商责任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
(3)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窝工费的计算,如系租赁设备,一般按实际租金和调进调出费的分摊计算;如系承包商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而不能按台班费计算,因台班费中包括了设备使用费。
4.分包费用
5.工地管理费
6.利息
在索赔款额的计算中,经常包括利息。利息的索赔通常发生于下列情况:
(1)拖期付款的利息;
(2)由于工程变更和工程延期增加投资的利息;
(3)索赔款的利息;
(4)错误扣款的利息。
至于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应是多少,在实践中可采用不同的标准,主要有这样几种规定:
(1)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
(2)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
(3)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
(4)按中央银行贴现率加3个百分点。
7.总部管理费
8.利润
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以列入利润。但对于工程暂停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是包括在每项实施的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的,而延误工期并未影响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而导致利润减少。所以,一般监理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工程暂停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
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成本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款的利润。
(二)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1、实际费用法
用实际费用法计算时,在直接费的额外费用部分的基础上,再加上应得的间接费和利润,即是承包商应得的索赔金额。
2、总费用法
索赔金额=时间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3、修正的总费用法
修正内容如下:
(1)将计算索赔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2)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
(3)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4)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核算。
按修正后的总费用计算索赔金额的公式: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五、索赔证据
六、索赔程序
承包商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商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反之,由于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失,业主的索赔程序和时限与上述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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