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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咨询工程师《咨询概论》讲义:第八章三节

更新时间:2014-02-24 08:41:0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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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咨询工程师《咨询概论》讲义:第八章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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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中国工程咨询业行政性管理

  我国政府对工程咨询市场的准入、收费等重要环节实行行政性管理。本节所介绍的行政性管理,特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工程咨询业的管理。

  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原国家计委早在1994年即发布了《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对工程咨询行业实施管理,并开始对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布实施后,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又于2005年3月发布了新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的认定标准

  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了各等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标准。

  1.甲级

  (1)基本条件要求。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记录;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技术力量要求。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 10年。

  (3)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要求。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技术装备先进,具有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以及处理国内外相关业务信息的手段;具有独立或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承接国外工程咨询业务的能力;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1台,通信及信息处理手段完备,能应用工程技术和经济评价系统软件开展业务,全部运用计算机和系统软件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和经济评价。

  (4)管理水平要求。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已通过ISO 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从优。

  2.乙级

  (1)基本条件要求。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3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记录;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技术力量要求。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 8年。

  (3)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要求。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拥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具有开展业务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及时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手段;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1台,全部运用计算机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经济评价系统软件的应用达到80%以上。

  (4)管理水平要求。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3.丙级

  凡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一般应从丙级资格做起。

  (1)基本条件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技术力量要求。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1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

  (3)管理水平要求。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4.临时资格

  工程咨询单位因开展业务需要拓宽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满足一定条件,可以申请某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相应等级的临时资格。

  (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专业和服务范围的认定

  根据工程咨询单位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对应的咨询成果数量,进行专业和服务范围的认定。

  1.认定的专业

  认定专业包括: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水电;核电、核工业;火电;煤炭;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医药;建筑材料;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化纤;钢铁;有色冶金;农业;林业;通信信息;广播电影电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水利工程;港口河海工程;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城市规划;综合经济(不受具体专业限制);其他(按具体专业填写)。共31个专业。

  2.认定的服务范围

  服务范围包括:①规划咨询:含行业、专项和区域发展规划编制、咨询;②编制项目建议书(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③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④评估咨询: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与初步设计评估,以及项目后评价、概预决算审查等;⑤工程设计;⑤招标代理;⑦工程监理、设备监理;⑧工程项目管理:含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服务。

  3.认定综合经济专业的条件

  (1)应具有单项专业资格不少于8个;

  (2)工程技术经济专业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4名以上。

  综合经济专业资格,仅限于评估咨询和工程项目管理等服务范围。

  申请单位可以按照条件申请一项或多项专业、一个或多个服务范围的咨询资格。认定各专业和各服务范围的资格必须符合专业技术力量、技术水平和工程咨询业绩的相应条件。

  (三)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机构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先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准。根据隶属关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四)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限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由一套正本和两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五)资格认定时限

  资格认定每年定期集中受理,集中评审。受理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告。

  初审机构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老师评审和实地考察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初审机构初审意见和材料,在老师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六)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升级、降级、变更和终止

  1.资格升级

  凡取得丙级资格证书3年、乙级资格证书2年的单位可按规定的等级标准和程序申请办理升级或扩大专业服务范围。

  2.资格降级或取消

  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阵级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1)经检查,违反工程咨询持证执业办法、行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市场竞争规则的;

  (2)经核实,工程咨询质量考核存在问题的。

  3.资格变更或取消

  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申请办理工程咨询资格变更或终止的手续。

  (1)分立或者合并,应由原资格认定单位交回《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经重新审核和认定后,再领取相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2)单位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3)因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工程咨询业务时,应报原资格认定单位备案,交回《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办理相应撤销和注销手续。

  截止到2011年8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对符合资格条件的8329家工程咨询单位分6批向社会进行了公告。

  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5年9月发布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36号)。在中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是省级发展改革委初审、老师委员会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准,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才能开展业务。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标准

  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老师库、近三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而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近三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社会中介组织,可以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组和预备资格,认定标准如下:

  1.甲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招标专业人员不少于50人;招标专业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70%;评标老师库老师人数在800人以上;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五年以上;近五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在3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以上。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2.乙级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招标从业人员中,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0%;评标老师库老师人数在500人以上;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三年以上;近三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在1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以上。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3.预备资格

  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足三年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一定条件,可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预备资格。

  获得预备资格后,可从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二)资格升级、降级、变更和终止

  1.资格升级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持升级的评审工作。乙级和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在初次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一年以后,具备高一级别条件的,可在当年依据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受理时,按规定提出升级申请。

  2.资格降级或取消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老师委员会,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质疑和投诉记录以及招标项目业绩情况等,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降级处理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捡不合格:

  (1)年度中有严重违规行为;

  (2)未能按时合规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年检材料;

  (3)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10亿元人民币;

  (4)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年招标业绩达不到5亿元人民币。

  3.资格变更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更换资格证书。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变化时,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提出资格申请。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该办法规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以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发展建设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等咨询评估任务。

  申请成为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评估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

  (2)近三年承担所申请专业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20项(特殊行业除外);

  (3)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获得注册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30%;

  (4)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对于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特定评估机构承担。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老师,对待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根据需要,择优确定评估机构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每三年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200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老师评选结果确定了46家评估机构。2010年,对委托评估机构完成的评估报告按照相关标准和条件进行了系统评价,拉查评估质量,为动态调整评估名单提供依据。

  四、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制为依据,2005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5]983号)。这是建立并实施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执业资格制度的配套文件之一。

  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只有通过注册登记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才能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业。

  (一)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业类别

  根据我国以投资项目、行业项目角度确定专业的划分方法,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专业划分为31个,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对工程咨询单位专业认定的划分基本上一致,只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专业中的“综合经济(不受具体专业限制)”改为“工程技术经济”。

  申请注册登记时,要依据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工程咨询业绩,认定其注册专业。申请人最多只能申报两个专业,即一个主专业制一个辅专业,两个专业在实际工作中不分主次。

  (二)初始注册

  合法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当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到初审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1.申请材料

  (1)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1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和申请人的职业道德证明;执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与其所申请专业相关的工程咨询业绩证明材料。

  (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业绩认定标准:

  1)业绩范围:按照管理权限,已经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完成的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

  2)业绩数量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个:①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不少于2项;②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少于3项;③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不少于2项;④项目评估报告不少于5项;⑤项目后评价报告不少于5项。

  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业绩证明材料应包括业绩文本封面和署名页,相关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单位印章。

  未在取得执业资持证书的当年申请初始注册,但在以后年份申请初始注册的,需提交自取得资格证书第二年开始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可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2.初始注册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填写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执业单位审核;

  第二步,执业单位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有关注册证明材料一并报初审机构;

  第三步,初审机构受理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老师对注册申请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妥善保管本人的注册证和执业专用章,如有损坏或丢失,须由本人在全国性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初审机构申请补办。

  3.不予注册的情形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于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在工程咨询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而被撤销注册不满3年的;

  (3)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4.初始注册时间

  初始注册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办理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告。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三)继续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申请人同时要求变更注册的,应先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申请继续注册的材料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1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可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2.继续注册程序

  继续注册申请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申请人注册证上签署继续注册有效期。

  3.不予继续注册情形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继续注册:

  (1)不接受执业检查或受到某些处分尚未期满的;

  (2)未能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

  (3)在申请继续注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继续注册的其他情形。

  4.继续注册时间

  继续注册每年集中办理,有敢期为3年。

  (四)变更注册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或专业,应申请变更注册。

  1.申请变更执业单位的材料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注册申请表(单位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新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1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申请人与原执业单位的解聘证明。

  2.申请变更专业的材料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注册申请表(专业变更)》;执业单位出具的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工程咨询业绩证明材料;学制在l年以上的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专业培训、学历或学位证明。

  3.申请变更程序

  变更注册申请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4.变更注册时间

  变更注册,每年办理一次,与初始注册同时办理。

  (五)注销注册

  1.注销注册情形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注销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未获准继续注册的;

  (2)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3)服刑;

  (4)脱离工程咨询单位的;

  (5)注册被依法撤销,或者注册证被依法吊销的;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2.注销注册程序

  初审机构根据执业检查情况提出注销处理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告。

  3.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申请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六)注册办理期限

  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初审机构的初审意见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老师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七)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1.监督检查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初审机构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及时纠正注册工作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

  2.撤销注册的决定

  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撤销注册的决定:

  (1)初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6)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3.初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情形

  初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下列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成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批准注册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注册申请或者不予注册的理由的;

  (6)初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注册登记、实施执业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初审机构实施注册登记违反规定的情形

  初审机构实施注册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责成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结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于注册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3)擅自收取注册登记费用的。

  5.执业检查

  初审机构每年定期对本地区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在其注册证上作出记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区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违反注册和执业管理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一年、暂停执业一年、吊销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的处分。未经注册却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名义从事工程咨询活动的人员,当地切审机构应责令其停止活动。

  截至2011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注册条件的45373人分6批进行了公告。

  五、工程咨询收费管理

  为规范工程咨询的收费行为,维护客户和工程咨询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工程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主要收费管理规定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发改价格[2006]1352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等。详细内容见第七章第四节。

  以上工程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文件,规定了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履行收费监督职能。工程咨询有关服务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六、其他行政性资质管理

  在我国工程咨询行业,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工程咨询行业实施行政性管理外,还有国家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政府部门分别对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单位资质和执业资格实施行政性管理。

  (一)单位资质管理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1980年原建设部颁发了《对全国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登记和颁发证书的暂行办法》,开始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不分等级的资质管理。此后,原国家计委或原建设部又多次修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对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分等级的资质管理。2007年原建设部颁布了新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探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992年1月原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资质认证。2007年原建设部又颁布了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规定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与监理业务范围、资质申请和审批程序及处罚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三个序列。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原则上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14个专业工程类别。除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四个专业工程类别设丙级资质外,其他专业工程类别不设丙级资质。事务所不分等级。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000年1月原建设部发布了《工程造价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2006年3月原建设部又发布了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号),规定实行甲级、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甲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4.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为适应国家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的需要,加强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拍的管理,1996年7月原国内贸易部、原国家计委、原机械工业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试行办法》,1999年12月原国家经贸委印发了《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2000年6月原建设部印发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形成了多部门分别管理不同招标代理机构的格局。政府机构几经改革之后,现在不同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管理。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原建设部于2007年1月颁布了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三个等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

  商务部于2005年2月制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6号),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等级分甲级、乙级和预乙级。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要求达到8000万美元以上;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要求达到 5000万美元山上;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要求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1年。

  (3)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财政部于2010年10月发布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对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中介实施资格认定,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甲级机构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60%;乙组机构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40%。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有效期为2年。

  (4)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9年3月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进行了规定。甲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万元,招标老师库不少于8个专业且每个专业不少于15人。乙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招标老师库不少于5个专业且每个专业不少于15人。首次申请或者升级取得《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续办取得《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我国投资建设领域的个人资质,除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外,还有其他执业资格。下面主要介绍七种个人执业资格。

  1.注册建筑师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强化建筑师的法律责任,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金,维护国家利益并逐步实现与发达国家工程设计管理体制接轨,1994年9月原人事部和原建设部决定在我国设立注册建筑师。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国务院1995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明确规定,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考试。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科目有《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建筑材料与构造》、《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经济》、《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技术设计》和《场地设计》共9科;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有《场地与建筑设计》、《建筑构造与详图》、《建筑结构与设备》和《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共4科。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5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有效期为2年。

  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放期为2年。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以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2.注册监理工程师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素质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水平,原建设部从1990年起进行监:理工程师的考试试点和注册工作。996年8月原建设部和原人事部发出《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决定自 1997年起,在全国举行统一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有《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和《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5月。

  原建设部于2006年1月颁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I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注册有效期为3年。

  3.注册造价工程师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人事部和原建设部于1996年8月设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2006年12月又重新发布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重新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通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考试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分土建和安装两个专业,考生可任选其一)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

  考试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l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限为4年。

  4.注册城市规划师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保障城市规划工作质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原人事部和原建设部于1999年4月设立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

  注册城市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住房租城乡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城市规划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3年。

  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城市规划技术咨询和城市综合开发策划等。

  5.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005年2月原建设部发布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提出在中国境内建设工程领域设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分为:①土木(包括岩土工程、水利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和民航工程);②结构(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包括房屋结构工程、塔架工程和桥梁工程);③公用设备(包括暖通及空调工程、动力工程和给排水工程);④电气(包括发电、传输工程和供配电工程);⑤机械(机械制造工程);⑥化工(化工工程);⑦电子工程(包括电子信息工程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⑥航天航空(航天航空工程);⑨农业(农业工程);⑩冶金(冶金工程);⑪矿业/矿物(矿业/矿物工程);⑫核工业(核工业工程);⑬石油/天然气(石油/天然气工程);⑭造船 (造船工程);⑮军工(军工工程);⑯海洋(海洋工程);⑰环保(环保工程)等专业。

  目前,有些专业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国家已经专门制定执业资格制度并进行了全国统考和注册,如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

  6.注册设备监理师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设备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设备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设备工程监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原人事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10月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 [2003]40号),设立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设备监理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根据设备监理合同独立执行设备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全国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为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注册和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并负责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

  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执业范围:对重要工程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储运、材料采购、组装、测试等重要形成过程、关键部件的质量控制,进行见证、检验、审核,对项目进度、投资款项拨付情况进行监督和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设备监理合同管理》、《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和《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4科。

  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

  7.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为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环境影响评价质量,原人事部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 2004年2月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23号),决定在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撞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姓期满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再次登记。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进行的主要工作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在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中,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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