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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咨询工程师《组织与管理》知识点: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14-06-19 10:14:0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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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咨询工程师《组织与管理》知识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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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1)符合法律法规的原则。订立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都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唯有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合同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当事人预期的目的才有保障。

  (2)平等自愿的原则。自愿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签定合同,即有权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合同的条款内容,合同订立时间和依法变更和解除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贯彻平等自愿的原则,必须体现签约各方在法律地位上的完全平等。合同要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签约双方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例如单方提出的不平等条款)强加于另一方,更不得强迫对方同自己签订合同。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必须按照公平的观念设立、变更或者取消民事法律关系。在订立工程项目合同中贯彻公平原则,反映了商品交换等价有偿的客观规律和要求。贯彻该原则的最基本要求即是签约各方的合同权利、义务要对等而不能失去公平,要合理分担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实质上是社会良好道德、伦理观念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在订立合同中贯彻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诚实,实事求是向对方介绍自己订立合同的条件、要求和履约能力,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不得有隐瞒、欺诈的成分,在拟定合同条款时,要充分考虑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实际困难,以善意的方式设定合同权利和义务。

  (5)等价有偿的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民法通则》的一项原则,也是订立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

  (6)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原则。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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