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作弊行为入刑定罪法条及解读
考试作弊行为入刑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将组织考试作弊、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买卖试题、替考以及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等行为定义为犯罪行为。以下,将详细列出此次修正案新增的涉及考试作弊的条款:
一、将组织作弊和帮助组织作弊、买卖试题或作弊设备、替考等作弊行为纳入刑法约束范畴条文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在专门的考试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很多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予以处罚,其中各类考试作弊行为尤其是有组织、团伙性质的考试作弊负面影响格外突出。新的修正案将组织考试作弊定义为犯罪行为纳入了刑法约束的范围内,同时还将帮助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也一并入刑定罪。这意味着在国家考试中,对组织考试作弊或帮助组织考试作弊的不当行为有了可靠的处罚依据,而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的力度也是相当大的。这不仅是赋予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及相关执法部门的“尚方宝剑”,更是震慑不法分子、鼓励守法考生的有效手段。
此外,对于替考这一常见的考试作弊行为,新修正案也作出了非常明确同时也相当严厉的处罚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
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身份证明是个人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信用保证,是构建互信关系的载体,是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与服务的依据。与之前刑法仅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了惩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从考试的组织实施方面来看,这一规定为惩处用虚假信息报名考试、替考等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近年来,一些非法助考利益集团利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以及网络、无线传输等途径组织考试作弊,极大的危害了考试的公平与安全。
新的刑法修正案细化了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名称,并且在原来的量刑基础上,增加到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对于打击非法助考团伙、维护考试公平又是一件有力的武器。
【结语】刑法修正案(九)和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在此我们真诚提醒各位准备参加考试的考生,必须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这些涉及考试工作的条款,知晓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的严重后果,在今后报名和参加考试的过程中遵纪守法、诚信应考,避免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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