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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开展从业药师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及有关要求

更新时间:2015-12-17 14:01:0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91收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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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人〔2015〕165号)以及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从业药师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人〔2015〕322号)精神和要求,为解决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人〔2015〕165号)以及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从业药师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人〔2015〕322号)精神和要求,为解决当前执业药师数量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突出问题,决定对从业药师实施过渡政策,并对执业药师进行登记确认。下面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整理江苏常州开展从业药师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及有关要求供大家参考:

  一、确认从业药师的条件(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整理江苏常州开展从业药师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及有关要求)

  确认从业药师继续从业资格,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原国家药品监管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且未获得执业药师资格;

  (二)近三年一直在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服务岗位从业,并连续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三)身体条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二、工作程序

  (一)现场确认。各市(区)局于2015年12月25日前对本辖区内符合要求的从业药师进行现场确认。(市局直管药品经营单位的从业药师资格确认工作由常州市局人教处和药品流通监管处负责,于12月21日在市局七楼会议室进行现场确认。地址:常州市新市路1号七楼会议室)。

  从业药师本人(不得委托他人)填写《从业药师资格确认登记表》(见附件1),并携带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市(区)局进行现场确认:

  1.本人身份证;

  2.原国家药品监管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

  3.从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卡;

  4.本年内健康体检报告或健康证;

  5.近三年一直在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服务岗位从业的工作证明(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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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人〔2015〕165号)以及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从业药师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人〔2015〕322号)精神和要求,为解决当前执业药师数量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突出问题,决定对从业药师实施过渡政策,并对执业药师进行登记确认。下面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整理江苏常州开展从业药师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及有关要求供大家参考:

  (二)信息汇总。各辖市(区)局对确认后的人员信息汇总,填写《从业药师确认登记信息报表》(见附件2),(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整理江苏常州开展从业药师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及有关要求)并于2015年12月28日前连同从业药师确认时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工作证明为原件)报市局人事教育处。

  (三)市局审核。市局于2015年12月28日~2016年1月5日对各辖市(区)局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单及其从业企业等信息在市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省局复核确认。省局将通过审核和公示的人员名单上报国家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复核后,按有关规定在省局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确保本辖区从业药师及时了解政策,按期参加确认;按照“谁确认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对照审核条件,对本辖区从业药师进行确认。对在从业药师确认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个人,要取消其参加确认资格;对已经通过确认的,撤销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企业,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节严重情形予以处罚。

  (二)各地在药品经营企业监管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总局关于执业药师、从业药师使用管理的新规定,积极稳妥做好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认证与国家总局要求之间的工作衔接,充分发挥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药品经营企业中的功能作用。各地应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地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实施规划,督促药品零售企业积极配备满足经营需求的执业药师,确保实现2021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的目标要求。

  市食药监局联系人:张丹玉、周宇红、陆健,联系电话:0519~86626476,86802095、85280166-1。

  附件: 1.从业药师资格确认信息表

  2.从业药师确认登记信息报表

  3.省局关于开展从业药师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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