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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考生须知

更新时间:2016-10-10 11:10:3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4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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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为2016年10月15、16日,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湖南衡阳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考生须知。具体内容环球网校执业药师考试频道整理如下:  相关推荐: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考前冲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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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试时间

  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为2016年10月15、16日。

  二、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请于2016年10月10日9:00--13日17:00登陆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unanpta.com”打印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

  三、考试地点:

  湖南衡阳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考生须知

  提示:考生必须于考前一天到所在考点学校熟悉交通路线、考场位置。考试当天注意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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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考前、考中、考后考生须知

  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为2016年10月15、16日,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湖南衡阳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考生须知”。具体内容环球网校执业药师考试频道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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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试要求

  1、报考人员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方可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两证放在桌子右上角,并在监考老师处的《考场座次表》上签名和填写本人联系电话。

  请考生提前检查本人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如已过期,请到本人辖区派出所开具带有本人照片户籍证明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能参考。

  2、按人社部最新通知:考生在开考5分钟后不得入场,12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3、考试时只准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进入考场。不得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资料、报刊、提包等物品入座。如有携带应统一存放在指定位置。开考后应试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场,携带者必须关机,上缴给监考老师,放在考场指定位置。考试期间如发现考生使用通讯工具或未关机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5、考试开考,考生严格按照试卷封二“应试人员注意事项”的要求填涂试卷代码,未填涂或填涂有误,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6、考试结束铃响,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完试卷(题本)、答题卡(纸),考生在《考场座次表》的“交卷签字”栏签名,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违者作严重违理处理。

  7、考后国家将对所有应试人员的作答数据进行雷同检测,对于雷同试卷及异常考场取消考试成绩。请各位考生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依法、诚信参加考试,既不抄袭他人答案,也不提供或纵容他人抄袭本人答案。

  8、根据部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核查成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168号)的规定,客观题阅卷采用分数处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除缺考、违纪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请。

  五、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为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严厉打击请人替考、夹带抄袭和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作弊的违纪违规行为,我局设立举报电话:0734- 8867087,2896689,欢迎广大考生举报各类作弊线索。

  针对考试当中查获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参照考试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对违纪人员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附:考试法律、法规摘要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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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考前、考中、考后考生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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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令第12号(摘要)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老师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摘要)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于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犯罪行为的处理,均有明确规定,规定如下:

  二十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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