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对新开药店药品零售许可及GSP认证取消5个证明的提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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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对新开药店药品零售许可及GSP认证取消5个证明的提交手续。日前,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规范药品零售许可和认证工作的通知》。据了解,为简化优化药品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流程,4月20日起,临沂市食药监局对新开办药店药品零售许可及GSP 认证两项许可事项进行了梳理简化。详细情况环球网校分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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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规范药品零售许可和认证工作的通知》。据了解,为简化优化药品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流程,4月20日起,临沂市食药监局对新开办药店药品零售许可及GSP 认证两项许可事项进行了梳理简化,明确提出以下5个证明不再需要:
1、不再要求申请人在药品零售许可材料中提报培训证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证明;
3、拟办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原单位在职在岗证明;
4、行政区外人员暂住证件;
5、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医院健康查体证明。
对于新开药店的申请,取而代之的是只需要申请人申请时进行书面承诺,监管部门加强事后核查。
其中,关于第一条中培训证明提到,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药品零售企业新从业人员的培训由企业结合实际自行负责,有关培训情况由验收或认证人员在验收或认证时现场查验。市局不再统一组织集中培训,相关人员原取得的培训证明仍予以认可,跨区域跨企业流动时不需再办理变更手续。
附件: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许可和认证工作的通知
临食药监办〔2017〕71号
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药品零售许可和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沂市蒙山旅游度假区、临沂综合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服务流程,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沂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市局对照法律法规和现行规范性文件,对我市药品零售许可及GSP认证两项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了认真梳理,现就规范上述两项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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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再要求申请人在药品零售许可材料中提报培训证明。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8号令)、《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和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09〕4号)有关规定,许可和认证所要求的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药品零售企业新从业人员的培训由企业结合实际自行负责,有关培训情况由验收或认证人员在验收或认证时现场查验。市局不再统一组织集中培训,相关人员原取得的培训证明仍予以认可,跨区域跨企业流动时不需再办理变更手续。
二、不再要求申请人在药品零售许可材料中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证明;
(二)拟办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原单位在职在岗证明;
(三)行政区外人员暂住证件;
(四)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医院健康查体证明。
上述(一)、(二)项有关情况由申请人申请时进行书面承诺,监管部门加强事后核查。
三、省局已将《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市局也将及时根据省局要求结合实际修订我市的药品零售许可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许可工作。
简化优化药品零售许可认证办理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是落实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简政放权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食品药品监管制度的具体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认证工作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增加许可附加条件以及要求提供各种无谓证明,要在保证许可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公平、可及的服务。同时要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加强对许可认证后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等违法行为,按照《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各单位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市局。联系人:禚尚超刘顶武;联系电话:8128529。
本通知自2017年4月20日实施。
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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