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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10月1日起新开药店必须配备两名执业药师

更新时间:2017-09-26 14:52:0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30收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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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肥市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内容可知:安徽合肥10月1日起新开药店必须配备两名执业药师。详情请看环球网校为大家分享如下内容: zx_sz { line-height:20p

  《合肥市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内容可知:安徽合肥10月1日起新开药店必须配备两名执业药师。详情请看环球网校为大家分享如下内容:

  相关推荐:合肥市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药品质量和公众用药安全,合肥将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日前印发的《合肥市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今后新开药店必须配备两名执业药师,该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今后拟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须在已具有10家(含)以上零售药店的基础上申报,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应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按药品批发企业标准配备。

  连锁总部应有相应的经营、办公场所,并设置常温库、阴凉库、冷库,总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连锁企业总部应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药品的采购、销售等进行全覆盖自动关联控制。拟申请开办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应配备两名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执业药师工作单位应与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载明的执业单位一致,且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经营范围中有中药饮片的,应配备执业中药师。

  营业场所同一平面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超市等其它商业企业内设立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且为三面封闭的独立区域。

  该规定还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应统一企业标识、统一质量控制、统一采购配送、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网络计算机管理。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摊位、发票,不得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为他人提供经营药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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